《关于调整裕安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的通知(送审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2-27 10:07 信息来源:裕安区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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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调整原因。一是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的通知》(六医保〔2024〕6号)文件精神,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自2016年开始建立,裕安区按2%缴纳全部进统筹、不划个人账户。二是据统计,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约68%,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8%。但受基本医保目录限制等原因,2023年度,全区共征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2349万元,全部进入统筹2349万元,统筹支出830万元,结余率65%;截止2023年底,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累计结余达4462万元(综合因素考虑可支付5年以上)。三是调整后,预计每年减支1174万元,基金运行平稳,风险可控。

二、起草依据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0﹞95号)规定:“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需要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近年来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以及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2、根据裕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裕政办〔2016〕23号),我区建立公务员医疗救助制度,并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随医保基金统一征收”。

3、根据裕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裕政办〔2022〕27号)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以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区医保和税务部门随基本医疗保险按月征收”。

4、根据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的通知》(六医保〔2024〕6号)规定:“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由3%调整为1%,县区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结余情况自行确定费率调整标准”。

三、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部署安排,由区医保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研究确定费率方案。综合考虑我区情况,因地制宜,调整好操作、能落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办法,我局严格按照六安市医疗保障局要求,认真测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等因素,经核算截止2023年底,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累计结余达4462万元(综合因素考虑可支付5年以上),基金运行平稳,风险可控。2024年1月下旬,形成《关于调整裕安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月29日,区医保局向6家区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经反馈,6家区直有关单位均无意见。2月21日,区司法局反馈司法审查意见。

四、主要内容

调整费率:根据六医保〔2024〕6号文件规定,裕安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本次费率调整执行期暂定2年,期满后视基金运行情况再作调整。本《通知》自2024年3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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