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全区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15:40 信息来源:裕安区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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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全区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 问题的工作方案(暂行)》 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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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全区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医疗保障问题的工作方案(暂行)

为妥善解决好我区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 题,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妥善解决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 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工作方案》(劳社〔2009〕134 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2011〕6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保障对象

全区破产改制国有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且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破产改制企业以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为准。

二、主要保障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此次符合条件的 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由区政府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 分标准进行代缴,然后享受当年企业职工医保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进行补差,具体政策是:

(一)代缴医保参保费用。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由区政府全额代缴。

(二)补齐医保补偿待遇差。一个自然年度内,以我区当年度企业职工医保的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以下简称平均实际补偿比)为标准,退休人员的住院实际补偿比高于平均实际补偿比的, 不予补助;低于平均实际补偿比的,按平均实际补偿比予以补齐。平均实际补偿比由统计局于下年度第十个工作日内公布。

三、资金筹集

(一)资金来源。解决依法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所需资金,采取区级财政补助的办法筹集。

(二)资金结算。

1 、代缴医保参保费用。每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缴费筹资时,区政府将全额代缴符合条件的破产改制国有企业 的退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具体工作由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2 、补齐医保补偿待遇差。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于参保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区医保局提出申请,补齐与我区企业职工医保住 院平均实际补偿比待遇差,区医保局(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的次月 25 日前审核上报区财政局, 由区财政局予以兑付待遇。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坚持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协调配合,以部门 行业为单位,成熟一个办理一个,明确政策界限,公开阳光操作。分三个时间节点、步骤,操作完成。

(一)宣传发动阶段(3 月底前完成) 。高度重视,明确政策 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广泛宣传动员,让符合条件人员尽早知晓该政策。

(二)摸底核实上报阶段(4 月底前完成)。各行业主管部 门依据本方案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人员摸底、登记、公示工作, 在经两次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盖章后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信 息上报领导组审批确认,后交送至领导组办公室办理,联系人:胡玉玲,联系电话:0564-3267206。

(三)审批办理落实阶段(5 月底前完成)。领导组对各行 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人员信息进行审批确认,经批复后的人员名单 移交各经办单位具体操作落实。其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医保部门负责医疗保障手续办理。

五、工作机制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破产改制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从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经信局、区国资委等部门抽出专人,组 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全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核认定。

(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企 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资料审核、信访维稳,经公示无异议后确 认申报人员名单, 同时填写附件 2 、3;区医保局牵头负责制定工 作方案、确定资金筹集补助办法和落实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享受; 区税务局负责参保资金征缴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 拨付及补助资金监管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把资金管好、用好。各部门要协作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高效完成。

(三)阳光操作,严格奖惩。要通过多种渠道,全面准确宣 传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政策,做好说明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 密切关注群众的反映,注重解决苗头性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 切实把好事做好。 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规定

特殊困难企业参保人员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相关的医疗费用从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酌情予以解决。

《方案(暂行)》 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前有关规定 与本《方案(暂行)》不一致的,以本《方案(暂行)》为准。 本方案由区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裕安区人民政府行政楼后楼368办公室

联系人:胡玉玲

联系电话:0564-326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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