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10号)和《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裕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裕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六安市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六安市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定相关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伤病残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障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拟列入重点保障单位的烈士建筑物名录的申报、推荐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六安市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即: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保密、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统计等工作。
(二)移交安置股:
承担裕安区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职责。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干部的移交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三)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承担裕安区双拥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开展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协调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协调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待遇保障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烈士评定上报相关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四)权益维护和就业创业股:
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法规政策及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拟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第五条 人员编制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略)。
第六条 六安市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通知。
第七条 区委编办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安市裕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
1、办公地点为: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418号(区民政局四楼)
2、邮编:237009
3、办公电话:0564-3301781
4、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5、单位负责人:顾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