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成立西市街道“社会救助工作质量提升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08:48 信息来源:裕安区西市街道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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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办〔202362

 

街直机关、街直各部门、各社区:

为切实保障我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稳步提升救助水平。加强民政服务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进出有序,精准施保,根据六安市民政局印发《全市社会救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及裕安区民政局印发“社会救助工作质量提升年”行动暨社会救助档案有关工作要求,为保障我街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街实际情况,特成立工作专班,现通知如下。

一、专班人员安排及核查范围

专班负责人:新   

落水桥社区:

      长:新 

      员:程正铭、彭传敏、施玲玲、李之平、杨克平、余敏;

响铃庵社区:

      长:王邦军

      员:钟广东、胡晓玲、余兵、乔义海、王春、吴盛月、汤超超

五牌里社区:

      长:耿大平

      员:刘慕昕、张宏兵、任学立、高传慧、颜蕙茹、潘民贵、高峰、高晓晨、陈昌武、张广凤、刘琼、罗会山、郭梅

紫竹林社区:

      长:汪敏

      员:高莉、戈道磊、关庆雅、张艳、张瑞

草市社区:

    长:朱海威

    员:陈显明、朱忠、夏效仕、王莉莉、邓培森、周志凯

凤凰桥社区:

      长:陈凤奇

      员:黄家东、须泾

南门社区:

    长:刘浏

    员:程海燕、张圣永、常涛、许万、江心培。

二、工作安排

专班负责人负责专班的整体工作:各社区组长负责对各自核查的社区整体工作安排;各组对每天各社区上报的核查对象要严格按照市局印发《全市社会救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的要求,社区入户核查要做到全覆盖,街道专班组核查社区入户不少于50%,并按照要求填写好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要求

1.时间安排: 61-8月底,历时3个月,大体分为:社区一个半月,街道一个半月。街道专班组做好工作统筹,可根据工作任务量和进展情况分批次开展核查工作。

2、其他相关要求:工作专班办设在街道社会事务办,承担组织协调、信息表格报送和督查反馈等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由汤超超同志负责。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工作,每天不定时对社区开展督查,督促社区严格按照市民政局印发《全市社会救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裕安区“社会救助工作质量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执行。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当场指出,现场反馈,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意见。

 

附件:1、 社会救助对象情况详细表(社区级填报)

2社会救助对象情况摸排及处置表(街道级填报)

 

裕安区西市街道党政办

202367


附件1、 社会救助对象情况详细表(社区级填报)

 

     县(区)     乡(镇、街)     村(社区)
社会救助对象情况详细表
村(社区)摸排责任人: 填报时间
序号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纳入原因 保障类别 享受时间 保障人数 本人是否享受 共同生活成员 法定赡(抚)养人 是否存疑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健康状况 是否享受 人均收入(万元/年) 刚性支出(万元/年) 家庭财产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职业 家庭财产 每月应支付赡(扶)养费用(元
1
2
3
4
备注:1.纳入原因包括:因病(具体病种)、因残(残疾类别和等级)、因学(年学杂费用)、其他(具体情况)等;
     2.共同生活成员与法定赡(抚)养人不重复填报;
     3.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位置和面积)、车辆(品牌和购买金额)、田地(亩数)等。

附件2社会救助对象情况摸排及处置表(街道级填报)

 

     县(区)     乡(镇、街)社会救助对象情况
摸排及处置表(乡镇[街道]填报)
乡(镇、街)审核责任人: 填报时间:
序号 户主姓名 所在村(社区)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保障类别 纳入原因 享受时间 保障人数 本人是否享受 共同生活成员 法定赡(抚)养人 村(社区)是否存疑 核对报告结果 乡(镇、街)审核意见
拟整户继续享受,上报复核 拟户内调整,上报复核 拟整户取消,上报复核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健康状况 是否享受 人均收入(万元/年) 刚性支出(万元/年) 家庭财产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职业 家庭财产 每月应支付赡(扶)养费用(元) 是否存有预警信息 如是,填写预警内容 户内增减 户内调整类别
调入人员姓名 调出人员姓名 姓名 拟调整类别
1
2
3
备注:1.保障类别包括: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低保边缘和其他(如监测对象、信访后未纳入保障等);
     2.如保障类别为其他,则不需要填写纳入原因、享受时间、保障人数和本人是否享受内容。
     3.纳入原因包括:因病(具体病种)、因残(残疾类别和等级)、因学(年学杂费用)、其他(具体情况)等;
     4.共同生活成员与法定赡(抚)养人不重复填报;
     5.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位置和面积)、车辆(品牌和购买金额)、田地(亩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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