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31 15:41 信息来源:裕安区徐集镇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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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提案承办单位,各乡镇街、高新区联络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已经区政协五届二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    

2020123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修订稿)

 

   (2000921日政协六安市裕安区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629日政协六安市裕安区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3126日政协六安市裕安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201231日政协六安市裕安区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区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政协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或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加快新时代绿色振兴美好裕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健全党政领导阅批制、政协领导督办制、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跟踪落实反馈制等机制,规范梳理、交办和反馈工作流程。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在第一次会议期间代行提案委员会职责。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策划提案,做好知情明政等调研服务工作;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并案等意见,协商确定主办和会同办理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裕安区委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加强与中共裕安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各参加单位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省、市和兄弟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政协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高新区政协联络委,可以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联络委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提案质量。一要精心选题。选题要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全区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突出可行性和实效性。二要充分调研。提案者要对选题的事实情况、政策情况、行政部门的实施情况深入开展调研;调研可结合身边工作、结合政协开展的各种活动;调研可以委员个人名义或联合其他委员进行,也可由界别或专门委员会组织专题调研,对有关情况的核实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调研应包括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乡镇街、高新区政协联络委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各类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有关调研、视察报告、有关重要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履职成果等,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他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区职责权限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部分提案确需省、市直部门办理的,由驻区省、市政协委员代拟提案转送省、市政协处理;相关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梳理,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确定党政领导阅批件和承办单位,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阅批制。提案委员会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将经主席会议审定的党政领导阅批件分送区委、区政府领导集中时段阅批。

    第二十一条  政协领导督办制。提案委员会及时将党政领导阅批件汇总后分送区政协领导签批协调或督办意见。区政协领导可采取现场督办等多种方式协调提案办理,提案委员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合交办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办公室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召开联合交办会,按职能分工、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承办提案的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党委(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部门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提案办理工作,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逐件清点、核对、签收。提案需仔细审阅,提出针对性答复,经会议研究后,由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回复提案。对提案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提案复文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按规定格式行文,注明办复类别、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寄送每一位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乡镇街、高新区政协联络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按照隶属关系,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复文分别抄送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并回复每一位提案人。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之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在“办前、办中、办后”的沟通,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一般情况下,承办单位应组织由提案人参加的公开办案协商会,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

    (五)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乡镇街、高新区政协联络委员会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提案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行跟踪落实反馈制。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将办理情况和落实情况向每一位提案人反馈;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采取“回头看”等方式跟踪督办,对承办提案数量较多,办理难度较大的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可实行重点督查,联合督办。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区委督查考核办公室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工作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督办工作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九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遴选,由提案委员会提出,主席会议审定。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会同区委督查考核办公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区委、区政府、区政协负责同志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和宣传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政协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提案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建议可行。提案的提出经过精心选题、充分调研、数据准确、重点突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科学性、严肃性和可行性的要求。

    (三)成效明显。提案被采纳,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促进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明显促进作用,使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领导重视。将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参与提案办理活动,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和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制度健全。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工作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办理认真。密切加强同提案人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的沟通联系,虚心征求办理工作的意见,答复态度诚恳,用词准确,格式规范,办理效率高,提案人对办理工作均表示满意。

    (四)注重落实。采取多种方式推动落实工作,采纳率和落实率逐年提高,效果明显,特别是对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效果好。

    第三十五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热心提案工作,责任心强,充分尊重提案人的民主权利。

    (二)认真学习提案办理工作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办理工作程序,提案办理工作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组织协调能力强。

    (三)密切同提案人联系,主动走访并虚心征求办理工作意见,按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四)具有开拓精神,办理和服务质量逐年提高,多数提案人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六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选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七条  积极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政协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协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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