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害预案】徐集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继续沿用)
徐集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徐集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适用范围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消防火灾事故灾难;
4、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5、烟花爆竹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6、农业、林业、水利设施、洪涝事故灾难;
7、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
8、其他一般事故以上灾难。
二、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启动本预案。
1、造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及以上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企业、单位、村组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1、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2、成立徐集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担任,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由总指挥指定相关分管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镇宣传委员、财政所、派出所、交警中队、区三院、建设所、社会事务办、供电所、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中心校、文化站、水利站、武装部、应急所、镇消防队以及各村(居)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职责
(一)总指挥部职责
1、统一协调各镇直单位、村(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施救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计划;
3、统一调配施救的人员、物资、器材;
4、适时报请批准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
5、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支援;
6、组织落实镇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总指挥部内设救援办公室,施救组、善后组、后勤保障组
1、救援办公室
(1)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
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征用、调配施救的人员、物资、器材;
负责协调施救组、善后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
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必须的物品;
负责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
2、施救组
(1)主要职责
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迅速查明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按照事故类别,事故施救工作分别由镇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参加。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由镇安委会、镇派出所、镇卫生院和事故发生地村(居)负责人组成,镇安委会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建筑和房屋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镇建设所、镇派出所、镇卫生院和事故发生地村(居)负责人组成,镇建设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民用爆炸品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镇派出所,镇安委会、镇卫生院和事故发生地村(居)负责人组成,由镇派出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派出所、镇卫生院、事故发生地村(居)负责人组成,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非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镇安委会、镇派出所、镇卫生院和事故发生地村(居)负责人组成,由镇安委会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3、善后组
(1)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
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
负责事故伤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由事故发生地村(居)、镇政府、镇派出所及民政部门组成,镇或村(居)负责人任组长;
4、后勤保障组
(1)主要职责
组织公安民警,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防,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队伍;
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人员;
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
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2)组成人员
由镇或事故发生地村(居)负责人任组长,根据需要由上级应急、交通、卫生、医药、财政部门和通信、供电及事发单位负责人组成。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镇政府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预案;
2、相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长和分管副镇长,由镇长或分管副镇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总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公安分局迅速赶赴现场,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区应急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有关成员单位接报告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4、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镇分管交通、电信、供电、供水领导组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镇派出所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4、镇分管卫生领导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镇分管交通领导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6、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预案,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八、其他事项
1、镇政府要及时安排事故救援应急必要资金;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3、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
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