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协调机制】裕安区单王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24-03-04 16:49 信息来源:裕安区单王乡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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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乡镇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人员为主要责任人;我镇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确保该信息与相关责任部门相匹配。

二、多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部门责任人须在落款处标明。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我镇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该权限部门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报请我镇党政办协调解决。

(3)各部门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部门,应向相应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协调确认,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回复。

五、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村(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部门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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