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转发《裕安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2 14:34 信息来源:裕安区分路口镇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分办〔2024〕15号



关于转发《裕安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相关单位:

现将《裕安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裕农财〔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裕安区分路口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裕安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裕安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与民主监督,其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公益优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成果应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级组织运转保障。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财务管理架构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执行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的建议,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

(四)执行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审核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审计调查工作。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四)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方案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支出,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并在公开栏中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作社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乡镇(街)“三资”代理中心备案,乡镇(街)“三资”代理中心要在每月审核的同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与分析,年终对收支决算进行审核。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账、款分开保管,支票与印鉴分开保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物、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严禁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禁止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所有支出实行线上支付审核流程,通过村银直联绑定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直付至客户,不得转付,不得提取现金。涉及支付工程款的,需提供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清单、工程审计等相应的支付证明材料。归还借款、工程保证金的,客户单位需提供收据,核销往来账项。

第十六条  禁止多头设立账户或者出租转借账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村银直联只能绑定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禁止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非合作社业务的货币往来业务。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大中型固定资产(价值5000元以上)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催收。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呆账核销条件的款项,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或核销。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属单位资产、资源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备案;涉及扶贫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需同时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手续,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清册。

第五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足额缴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不得漏报、瞒报,严禁私设小金库。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使用和核销制度,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无形资产)租赁费或使用费、投资收益、其它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扣除经营支出、相关费用、投资损失和其他支出,再弥补亏损后,剩余收益应当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第二十四条  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第二十五条  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的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涉及扶贫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六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结合工作实绩和本地的人均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并提出建议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金确需出借的,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三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计划内的支出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负责审批;计划外的支出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理事长负责审批。

(一)坚持“逐级审核,一支笔”审批制度。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在取得合规、合法的有效凭证,需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必须先由合作社监事会审核、盖章后,再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二)单笔5000元以下(含)的开支,先由监事会审核、盖章,理事长审批;单笔5000元以上的支出,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再由监事会审核、盖章,理事长审批;超过50000元的单笔支出,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监事会审核、盖章,理事长审批。

(三)凡属支出的凭证:除工资及各种补偿款外,必须取得合法正规的税务发票,对于确需支出且又无法取得合规税票的,必须使用区财政部门的监制的领付款凭证。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利和义务拒付,会计不得入账。

第三十三条  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裕公管委〔2023〕5号)要求,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招投标程序。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核。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合作社财政资金项目投入的监管,保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完善政府性投入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细则。

(一)项目资金的预付。项目资金预付款必须符合项目实施方案(或合同付款条款约定)的规定,不得突破标准,预付款须得附项目批复、中标书、预算造价、合同、业主单位出具的付款情况说明,工程建设类项目还需附工程进度报告。

(二)项目资金的结算。

1.已经有预付的项目资金,需在项目完工、验收审计后,及时结算,能够清算的往来账项,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不予结算。

2.项目资金的结算需要做到“八有”:(1)施工单位的正规税务发票,(2)项目批复或研究项目实施的相关会议记录,(3)项目施工的中标书,(4)施工合同书,(5)项目结算造价(合同外有增减的,另附签证单),(6)项目验收报告,(7)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8)业主单位对该项目资金支付情况的说明。

3.项目资金支付如存在支付缺口,应尽量结算完毕,缺口资金记入应付工程尾款往来账。

4.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须按照相关规定预留总工程款额的3%作为质保金。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备案。

第七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村级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

(二)检查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保管等;

(三)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四)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由乡镇(街)组织的村级会计集中办公和财务互查互审活动;

(三)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五)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离职。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达的村应当按月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成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应当设置在方便成员阅览的地点。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成员代表为主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同步换届。

监事会应当定期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成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意见分歧较大的,监事会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或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离任审计,由乡镇街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

(一)未按规定编制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开支的;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五)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或者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

(六)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未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八)不接受审计的;

(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十一)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账的。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账户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六)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监事会成员的;

(七)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区级及区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