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和标准】宅基地使用相关的税费和标准(沿用)

发布时间:2024-04-03 11:16 信息来源:裕安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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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复垦农村建设用地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不得向农户收取补充耕地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涉及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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