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后续管理的意见(沿用)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皖水农〔2011〕229号
为巩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保障水库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皖政〔2010〕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02号)等法规文件,提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后续管理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型病险水库后续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省现有小型水库5173座,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水源保障。但由于绝大多数水库是在上世纪50至70年代由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受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技术因素制约,普遍存在工程建设标准低、质量差、年久失修、管理机构不到位、缺乏维护经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水库的安全运行,直接威胁着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消除水库的安全隐患,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对全省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2009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又列入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为确保除险加固后的水库长期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减灾和灌溉等效益,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后续管理非常重要,十分必要。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精神,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需求为目的,兼顾水库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后续管理,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为改善民生,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水资源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加强日常管理养护,保证主体工程正常稳定;加强防汛检查、督查,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制定防汛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包括抢险队伍、物资配备、预警机制、群众转移等);加强汛情测报、预报等。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防洪保安基础上,重点保障人畜饮水和灌溉用水、发电等主体功能,保护水生态环境,兼顾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坚持强化管理,注重效益。落实责任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工程建后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三、管护范围
列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和省除险加固计划实施的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四、管护主体和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的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旅游、矿产资源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小型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小型水库管理运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有关规定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对小型水库进行登记注册、安全鉴定、降等报废等。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日常管护主体,负责小型水库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五、管护标准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通则》、《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皖政〔2010〕2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落实专管人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调度运用制度以及防汛测报、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检查观测、维修养护等日常工作。
(一)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并建立安全管理、调度运行管理、巡查检查管理、经营管理、财产器材管理、事故处理及报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
(二)加强安全管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或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每座小型水库应确定一名技术人员为技术责任人。具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检查观测。按规范、规程要求加强工程检查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具体检查观测和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养护与维修。养护维修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对土、石、混凝土建筑物,金属结构、闸门启闭设备、机电动力设备、通讯、照明、集控装置及其它附属设备等,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养护工作、并定期检修,以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具体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加强调度运用。小型水库调度运用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的建设标准,结合上游库区和下游河道安全泄量的实际情况,优化调度运用方案,综合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具体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技术培训。小型水库组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组织水库管理人员培训,使职工了解工程结构、特性,熟悉管理业务和本工程的管理办法,熟练掌握水库管理专业知识和岗位业务技术。
六、管护资金来源
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七、管护方式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按规定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小型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和运行管护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不得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水生态环境,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通则》、《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皖政〔2010〕28号)等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