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标准 资金来源】裕安区青山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标准与资金来源(继续沿用)

发布时间:2025-07-01 10:44 信息来源:裕安区青山乡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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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标准

(一)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关于执行全市统筹“一站式”医疗救助政策标准的通知》(六民社救〔2017〕14号)的规定实施。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分别按《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白血病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2017版)的通知》(皖卫办〔2017〕2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区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资金来源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区财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及时实施救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在与相关部门会商后,由财政局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打入指定的金融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区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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