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20 08:59 信息来源:裕安区青山乡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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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裕农〔202020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一)严格实施村庄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编制和修改规划要强化村民主体和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作用,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有刚需建房需求的,可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的我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参考现行美丽乡村规划等规划,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即将编制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衔接。

(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房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已有安置房的除外);

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建筑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其宅基地的占地面积标准: 

1.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或由村民小组长牵头分别征求大多数小组成员家庭意见,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同时公示村民委员会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对申请建房户认真核实资格,申请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中的户主,不得以他人名义申请,防止一户多宅。对户口不在本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一律不得批准。除危房、无房等原因,其余以改善住房条件等非刚需建房申请暂时不予批准,待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后再行批复。各村要把住第一关口,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建房申请一律驳回,不得向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领导小组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符合分户条件,但家庭成员有一处宅基地或享受过安置房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

(一)部门联审。领导小组受理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安排乡农业管理服务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住建所等相关人员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管理服务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和住建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生态环境、水利、旅游、公路、电力等部门的,由农业管理服务站负责及时征求部门意见。

(二)乡审批。按照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将全乡划定为两个建设管理等级:集镇规划区、大别山湿地规划区、105国道沿线、红横路沿线、芮张路沿线、龙王寺旅游通道、青铜路旅游通道、望江寺路旅游通道沿线、土门店3平方公里规划区内为一级管控区;除一管控区外的均为二级管控区。

所有建房审批在初勘后进行论证,包组干部、村书记、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由包组干部说明建房理由及规模并现场进行论证。原则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联审意见,二级管控区由领导小组审核,一级管控区领导小组形成意见报乡党委扩大会研究审核。领导小组根据联审结果及论证情况,对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及时发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在区规划区、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的,以及占用农用地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领导小组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四、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后监管。

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监管台账,联审同意建房后,户主要签订承诺书,明确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限。所发包的施工队必须在乡备案并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施工队伍要无条件服从安全监管,主动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接受检查。确定村包组干部为监管责任人,负责发放建房服务联系卡,做好日常施工安全监管,违规建设等问题的汇报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农业管理服务站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住建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范围并填写放样记录卡。农户建房过程中,农业管理服务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住建所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对发现有问题的及时制止,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农户建房结束后,农业管理服务站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住建所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签字盖章。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乡行政执法中队要建立巡查台账,对所有申请建房户,特别是未获批准的建房户加强日常巡逻,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设立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两委成员兼任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协管员,负责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乡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564-2891998、公开举报、投诉信箱:464360550@qq.com。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调整领导组,明确主体责任。

根据管理需要,成立乡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领导组,明确乡长为乡建房领导组长,副组长为分管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工作的班子成员,成员为农业管理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含林业站)、住建所、行政执法中队和项目办负责同志。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农业管理服务站,梁连焕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和管理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工作责任。

农业管理服务站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住建、交通、公路、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各项工作。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省级指导、市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机制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农村用地建房的监管合力,共同遏制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开展土地国情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和自觉性。村级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村、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内出现1例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包括土地卫片)未报告造成即成违法事实的,对村主要负责人、村包组干部和协管员给予约谈,并责令督促恢复原状;出现2例及以上的,移交乡纪委追责。

2、对农民建房负责监管的责任主体和单位工作人员,涉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乡党委政府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约谈,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委查处。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8.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挂图

 

 

 

 

 

  

                      2020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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