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江家店镇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附属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和小庭院用地,以及房前屋后少量的绿化用地。
(一)江家店镇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无宅基地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江家店镇农户建房不予批准的:
1、不符合农民建房要求(不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原有宅基地面积大于160㎡的;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文物古迹和文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控制地带内选址;影响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综合整治;不符合道路红线和防洪退让要求;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高切坡建房的。不符合道路红线规定的:省道>20米,县道>15米,乡道>10米,村道>5米;有高压电线危险的相关规定:高压线路正下方或距线路5米范围内都不允许建房等等);
2、一户多宅的;
3、村民将原宅基地出让、出租、赠予或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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