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16:47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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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3〕56号)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执行以下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6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1元/人/月。全区城镇低保障标准A类855元/人/月(含30%增发金额),B类624元/人/月(含20%增发金额),C类42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A类为807元/人/月(含30%增发金额),B类为587元/人/月(含20%增发金额),C类为380元/人/月。各乡镇街按照“城镇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75%,农村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65%”的要求落实。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84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38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750元/人/月、450元/人/月、6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525元/人/月、300元/人/月、4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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