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裕安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沿用)

作者:裕安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3-29 16:53 信息来源:裕安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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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通知》(裕政办〔2021〕11号)和省、市、区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区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六安民政”、下载皖事通APP在“皖救一点通”模块进行线上申请。手机皖事通APP和微信公众号具体的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民办〔2021〕1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区级民政部门要不定时对低保家庭开展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乡镇街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区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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