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机制与工作协调机制】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政务公开领导机制

发布时间:2024-02-27 09:04 信息来源:裕安区新安镇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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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民政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职责分工及工作简历;

(三)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建设和发展政策等;

(五)全镇民政事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捐赠等;

(六)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进行公开,并充分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开栏加以公开,拓宽公开渠道,保障群众知情权。

第六条 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镇各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八条  成立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开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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