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新安镇公租房小区管理及维修养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2 16:51 信息来源:裕安区新安镇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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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22228

相关村:

经研究,现将《新安镇公租房小区管理及维修养护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裕安区新安镇党政办公室

                                     20221212

 

新安镇公租房小区

管理及维修养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辖区内公租房日常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广大住户的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区公租房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镇辖区内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日常管理,是指公租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我镇辖区内有公租房共计650套,分别是石塘村境内的150套、东关村境内的100套以及赵园村境内的400套。

第三条 镇建设所负责我镇辖区内公租房申报审核把关、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房屋入住手续办理、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建立、小区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受理处理举报投诉、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所在村(居)履行属地责任,督促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做好小区卫生的清扫与管护、房屋日常使用管理、公用部位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公租房所在村(居)要每季度向镇建设所报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发现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及时向镇建设所反映,同时,按镇建设所要求协助开展好其他相关工作等。

无物业管理公司公租房小区由所在村(居)代为负责管理。

第五条 新安镇人民政府与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合同签订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须有两年以上的从业工作经验。

第六条 对于公租房小区确需进行维修的,实行报审制,具体规定如下:

1.小型维修。小型维修主要包括:水、电等公用设备故障排查及零部件的维修;小区内管网的堵塞疏通、窨井和落水管的修补;小区内特困人员非自身原因造成房屋内配套设施的损坏维修。保障性住房小型维修费用从部分征缴租金返还工作经费中支出,镇不再另行拨付。

2.大型维修。大型维修主要包括:小区内水、电公用设备的更换;小区内雨污管网、化粪池的维修;屋面漏水的维修;墙面脱落的维修。保障性住房小区室外若需进行大型维修,实行报审制。小区物业公司先向镇建设所申请,镇建设所、物业办现场核实并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分清责任,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3.应急性维修。对于影响到安全的应急性维修,一事一报、一事一议,当即解决。

第七条 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做好物业费收取工作,做到工作规范、文明操作、应收尽收、合理开支,并及时将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同时,所有票据必须到镇物业办领取,用后要到镇财政分局核销,并无条件接受年度审计。

第八条 公租房所在村(居)或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工作安排代为收取公租房住户租金,定期从镇财政所领取正式非税票据,收取租金同时开据并及时上缴镇指定的财政账户,严禁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新安镇人民政府对公租房小区租金收缴实行激励返还措施。原则上按照公租房小区全年所收缴租金达到该小区应收租金的80%及以上开始返还。石塘公租房小区年度收缴租金达到该小区应收租金的80%85%90%95%,分别返还所收年度租金的5%10%15%20%用于工作经费;赵园公租房小区年度收缴租金达到该小区应收租金的80%85%90%95%,分别返还所收年度租金的10%15%20%25%用于工作经费;东关公租房小区年度收缴租金达到该小区应收租金的80%85%90%95%,分别返还所收年度租金的20%25%30%35%用于工作经费。

以上激励返还措施兑现以实际上缴镇指定的财政账户租金为准。

第十条 镇抽调相关人员成立考核督查组,定期对各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小区环境卫生良好、日常走访到位、小区住户花名册及时更新、无转租转借现象、无投诉及上访事件、积极配合政府重点工作等。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终考评优秀的按照100//年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考评良好的按照80//年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考评合格的按照60//年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考评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返还资金和考评补贴的使用由公租房小区所在村(居)研究确定,原则上用于小区日常维修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小区内特困人员帮扶的比例为10%左右。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细则由镇建设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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