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新安镇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沿用)

发布时间:2025-07-01 16:34 信息来源:裕安区新安镇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附属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和小庭院用地,以及房前屋后少量的绿化用地。

(一)新安镇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160㎡),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建房;

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重新安排宅基地;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4、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5、原宅基地属于危房或不适宜居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另选新址建房的(承诺老宅复垦)。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符合分户条件,但家庭成员有一处宅基地或享受过安置房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