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裕安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31 19:15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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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相关单位

现将《裕安区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裕安区美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343

 

裕安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发〔20122618号)、《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财发〔20161273号)、《关于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机制》(皖美组发〔2016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拨入的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专账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拨付,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谋划、项目安排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巡查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等,对所提供项目资料、财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区一谷一带(美丽乡村)建设中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项目实施的督查检查验收,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国库集中支付、配备专人、建立专账;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审查监督、协助检查验收;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美丽乡村和自然村庄范围内户改厕质量监管、检查验收和人居环境整治督查检查;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美丽乡村和自然村庄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施工指导、质量监管、督查验收;

(六)区审计局负责美丽乡村和自然村庄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监督,并对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

(七)区委督查办负责美丽乡村和自然村庄建设督查检查。

 

第二章  资金投入和使用

第六条 发挥政府资金投入引导作用,撬动社会投资,多方整合建设资金,发挥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 美丽乡村和自然村庄建设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落实专项资金,区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和中央预算内等项目资金投入。

第八条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第九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依据省批准的年度中心村建设计划及目标任务,乡镇负责项目资金谋划、申报,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资金进行复核,报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建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制定实施方案。对列入专项资金的项目要报区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由村委会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经备案的项目,要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范围,不得将专项资金项目用于规划区以外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标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对多个投资规模小的项目,可以采取分类型合并、打捆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项目实施中工程变更,招标后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不准擅自增减工程量和投资规模,因不可预见原因(如隐蔽工程、外部施工环境变化等)、设计原因(图纸错误、设计方案失误、施工工艺有新要求等)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后调整和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以乡镇政府验收为主的三级验收制度,即村级初验、乡镇验收、区级复查。

(一)村级初验。由村两委、包村乡镇干部、理事会成员等成立初验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提请乡镇验收。

(二)乡镇验收。由乡镇分管美丽乡村建设的领导牵头,组织项目办负责人、财政所(分局)负责人、村理事会代表成立联合验收组,具体负责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全责,乡镇纪委负责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乡镇验收合格后,提请区级复查。

(三)区级复查。由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综合验收责任组进行区级复查,牵头单位为区一谷一带(美丽乡村)建设中心,协作单位为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项目报账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资金批复文件;

(二)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

(三)项目施工合同书(原件);

(四)裕安区农业财政资金支付(预拨)申请表、裕安区美丽乡村建设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审批表、裕安区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竣工复查意见表;

(五)乡镇验收报告,需乡镇政府、施工方盖章;

(六)原始支出凭证。税务发票由项目施工单位(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提供并盖章,并经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七)工程预决算、财政支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要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所有项目以村为单位,分项目建立档案,由乡镇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确保资料齐全,逻辑一致,整理规范,管理长效。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立项、项目审查、公告公示、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工程量清单、项目实施监管、隐蔽工程量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项目调整变更、增(减)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报账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出。报账的专项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供货商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是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报账人。根据资金性质和来源,报账人应提供有效报账凭据向相关单位报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是乡(镇)政府、村或通过招标、发包选择的施工单位等。

第十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程序

(一) 签订施工合同后实际开工建设工程量达30%及以上,可预拨30%预拨提供资料:项目资金批复文件、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项目施工合同书(原件)、裕安区农业财政资金支付(预拨)申请表、裕安区美丽乡村建设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审批表、工程形象进度单。

(二)项目主体完工,经乡镇验收合格后可拨付合同价70%审计结算及区级复查合格后可拨付合同价98%对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等工程性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财政资金总额2%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相关单位拨付工程质保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工程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批复或资金预付两年后,项目仍然没有按计划实施,或实施的项目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报账的,关闭该项目报账渠道。未实施的项目,撤销该项目计划,并及时足额收回预付项目资金。实施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报账的项目,按规定限时报账核销,限时(一般为6个月)后仍不能完成报账的,不再启动报账渠道,视情况收回预付资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账:

(一)没有被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基础设施等工程性项目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四)区复查评定不合格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存在挤占、挪用行为的;有用于明文规定严禁使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用于发放各种奖金福利、用于平衡预算、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美丽乡村建设不相关的支出等;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接受上级考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乡镇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包村干部就地监管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互通机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期交流或交换意见,并视检查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情况,予以公开公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安徽省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办法》等文件规定,对乡镇政府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核定。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汇总。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区政府对各乡镇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该乡镇以奖代补资金和下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裕美组[2015]5号《关于印发〈裕安区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裕安区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审批表

附件:2.裕安区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竣工复查意见表

 

 

 

 

 

 

附件1

裕安区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审批表

 

申报乡镇(公章):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形式

(工程类)

 

投资概算(万元)

 

采购方式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建设内容

(工程量)

单位工程概算

申请支持金额(万元)

批准金额

(万元)

说明

 

 

 

 

 

 

 

 

 

 

 

 

 

 

 

 

 

       

 

 

申请预付款比例(%

 

区美丽办审核意见:

 

 

 

 

 

                                                             

备注:附项目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书等相关资料。

填报说明:

1、建设形式:主要指工程类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

2、采购方式:主要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由中心村自行购买等;

3、拨款方式:主要指预付款和报账拨款方式。

附件2

裕安区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竣工复查意见表

 

项目实施单位:                    验收时间: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项目完工情况

 

村民理(监)事会评价

优质

 

良好

 

一般

 

较差

 

代表签字:

村委会意见:

 

 字:

乡镇财政部门意见:

 

 字:

乡镇包村人员意见:

 

 字:

乡镇美丽办意见:

 

 字: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领导签字

综合验收组意见:

 

成员签字:                            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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