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沿用)

发布时间:2025-03-31 15:50 信息来源:裕安区石婆店镇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优抚政策,扎实做好我区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应急管理部等13个部委、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2年优抚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标准

义务兵服役期间和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区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优待标准按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100%(18517元)发放。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增发2倍优待金37034元,其他高原兵可参照执行。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9259元)发放;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按35%(6481元)发放。

二、优待面

义务兵家庭和预备消防士、在乡复员军人实行全面优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面不低于50%;残疾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0%;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

三、及时做好优待评定统计工作

各乡镇街要认真做好本地义务兵的统计工作,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的由征兵所在地给予优待,在地方直接考入军校的不享受优待。当前要扎实做好(2020和2021)年度入伍的城乡义务兵、三属、复员、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在乡两参人员)的统计和优待评定工作,优待评定工作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八一”和春节前分两次兑现到人。请乡镇街于6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不得漏报、迟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