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预案】裕安区石婆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继续沿用)

发布时间:2024-01-29 15:46 信息来源:裕安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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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婆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精神为依据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厂矿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序、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镇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和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任政委,镇长任指挥长,其余镇党政班子成员分别任副政委或副指挥长,镇直各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研究确定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
4)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在本镇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配合区委、区政府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5)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上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6)决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结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应急职责
镇应急指挥部作为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2.1.3  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

办公室: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协调、组织管理、汇报以及资料归档。

综治办:全镇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群体性群众事件、社会矛盾纠纷、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派出所: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国土资源所:负责对地质灾害和地面塌陷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抢险工作和非煤矿山开采的监管,并向提供灾害易发地的预测预报,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
水管站:负责对水灾、水库、水文的监测。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林业站:负责对森林安全的监测。当突发事件对林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畜牧站:负责对动物流行性疾病防御,当突发性大规模流传疾病发生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卫生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护、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实施、流行性疾病的预防与防治以及食品安全监督。
财政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它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1.4
办事机构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镇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镇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镇应急工作成员,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6)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联动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村包村干部为应急联动成员,由各村包村干部联络有关村组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镇应急办、相关责任站所、各村包村干部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与预警
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相关责任站所和各村包村干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镇应急办公室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平台,设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责任站所和各村包村干部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镇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可能达到一般预警级别的,及时向事件可能发生地通报;对可能达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预警级别的,按照“统一接警、分项处置”的原则,向书记、镇长提出建议,由书记、镇长上报或发布预警决定。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通信、标语横幅、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镇应急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镇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3.1.3
预警期的先期处置工作
进入预警期后,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转移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重要财产;封锁、撤离或者疏散已受到或即将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1.4
预警结束
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已经消失要及时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镇应急指挥部作出预警和解除预警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制度
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区委、区政府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信息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分为以下三种:
首次报告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先期处置人员应马上将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对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书记、镇长。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负责现场指挥人员的联系方式、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后续报告是指在首次报告后,对事故原因态势、人员伤亡与救护、财产损失、现场指挥与处置、需支援等情况由事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进一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原因、现场情况、发展趋势、人员伤亡与救护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与处置情况、需支援的情况等。
总结报告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得到控制或已经结束,由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整个突发公共事件的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
应急响应
当镇应急指挥部接到首次报告之后,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报送书记、镇长。相关站所和各村包村干部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镇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对于达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镇应急指挥部向书记、镇长报告,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半小时,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达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镇应急指挥部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和相应应急。镇应急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站所、各村包村干部赶及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镇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关专项预案,由相关应急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3.2.4
指挥与协调
对于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书记、镇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专项预案,统一指挥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相关站所人员和与相关科局取得联系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镇机关干部的应急资源的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村组的人员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现场可以有针对性地设立以下几个职能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人员疏散组、善后处理组、等。

3.2.5  其他情况的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镇外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者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镇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镇应急指挥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镇应急指挥部当迅速报告书记、镇长。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镇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2.6
应急结束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镇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书记、镇长决定,由镇办公室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3
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镇民政所应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或农技站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护、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抚恤。
5)镇财政所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3.2
调查和评估
镇应急指挥部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件调查,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过程;伤亡情况,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恢复重建等建议。
在本镇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做好总结调查工作。
各站所和各村包村干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镇政府汇报。
3.3.3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区里援助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评估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镇里援助的,按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宣传车、宣传标语、电视台等。


4  应急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4.1.1
按照民兵应急分队、社会参与的组织形式和协调配合、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森林消防、防洪抢险、以及水、电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
4.1.3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兵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4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村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和群众自救能力,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自我保护。

4.1.5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民兵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1.6
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镇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4.2
财力保障
4.2.1
镇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镇财政所保障。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镇财政适当给予支持;需要区财政支持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2.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所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2.3
财政所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2.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法关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
4.4
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所等部门按照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按照镇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镇卫生院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4.5.2  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镇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3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4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镇应急指挥部负责运输设施、车辆运输的保障工作。

4.6.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应急办公室领导应根据需要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开辟应急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7  治安维护
派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镇政府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为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与信息保障
4.9.1
通信保障
1)镇应急指挥部应当与镇办公室相连通,并确定各参与人员的通讯方式。
2)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确保一部专用固定电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守。
4.9.2
信息保障
1)镇人民政府相关站所和包村干部的与事发地保持信息互通。

2)镇应办公室负责组织全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评估、处理,定期报镇领导。
4.10
公共设施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和培训
5.1.1
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宣传车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1.2
镇分管教育领导应当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
5.1.3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包村关不及有关站所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及时与保险部门去的联系,核实相关受灾人员人身、财产等是否参加了保险,并积极敦促赔偿到位。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批准后,由镇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镇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审定。
7.2
沟通与协作
镇办公室应建立与周边乡(镇)突发公共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挽救突发公共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国家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或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公共事件的;
 ②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③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真实情况的;
 ④拒不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⑤盗窃、贪污、挪用突发公共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⑥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⑦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⑧其他对突发公共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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