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作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4-03-04 10:53 信息来源:石婆店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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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1日政协六安市裕安区第一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政协六安市

裕安区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6日

 

政协六安市裕安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区提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各界别组织(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要把握提案质量和提案梳理两关,健全党政领导阅批制、政协领导协调制、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跟踪落实反馈制等机制,规范梳理、交办和反馈工作流程。

第四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在第一次会议期间代行提案委员会职责。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等调研服务工作;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并案等意见,协商确定主办和会同办理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裕安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转送党政领导阅批的初步意见,报送主席会议审定;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加强与中共裕安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十)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有关界别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省、市和兄弟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第八条  区政协每两年开展一次提案工作评选活动。对于有明显成效的提案和办理先进单位及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各界别、委员活动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十分注重提案质量。一要精心选题。选题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可行性和实效性。二要充分调研。提案者要对选题的事实情况、政策情况、行政部门的实施情况深入开展调研;调研可结合身边工作、结合政协开展的各种活动;调研可以委员个人名义或联合其他委员进行,也可由界别或专委会组织专题调研,对有关情况的核实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调研应包括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字迹工整、清楚。有条件的提案人可用计算机输入打印,交付纸质提案时一并将电子版本交区政协提案部门。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政会议等重要会议上的发言,有关调研、视察报告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按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梳理。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他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区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处理。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梳理,会同区委办、政府办确定党政领导阅批件和承办单位,提交主席会议审定。部分提案确需省、市直部门办理的,由驻区省、市政协委员代拟提案转送省、市政协处理。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阅批制。提案委员会会同区委办、政府办及时将经主席会议审定的党政领导阅批件分送区委、区政府领导集中时段阅批。

第十七条  政协领导协调制。提案委员会及时将党政领导阅批件汇总后分送区政协领导签批协调或督办意见。区政协领导可采取现场督办等多种方式协调提案,提案委员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联合交办提案。根据领导阅批情况,由区政协会同区委、区政府召开联合交办会。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报请领导阅批后由区委办、区政府办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承办提案的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党委(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部门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提案办理工作,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逐件清点、核对、签收。提案需仔细审阅,提出针对性答复,经会议研究后,由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回复提案。对提案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提案复文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按统一格式以正式文件行文,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寄送每一位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负责人。按照隶属关系,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复文分别抄送区委办和区政府办,同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并回复每一位提案人。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之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一般情况下,承办单位应组织由提案人参加的公开办案协商会,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提案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实行跟踪落实反馈制。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将办理情况和落实情况向每一位提案人反馈;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采取“回头看”等方式跟踪督办,对承办提案数量较多,办理难度较大的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可实行重点督查,联合督办。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和区效能办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政协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政协六安市裕安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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