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作制度】六安市裕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04 10:53 信息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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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7日六安市裕安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做好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区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全区各方面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应以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承办机关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认真负责地做好办理工作。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作为会后办理议案和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移交给承办机关,再由承办机关交由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承办机关或承办单位办理。

四、代表议案的承办机关要在大会闭会后的六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议案办理情况。议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机关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在闭会后的三个月内,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闭会期间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书面答复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答复代表的同时要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交办机关。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机关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将报告印发给各位代表。

五、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中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况,解释清楚。承办单位可以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主动与代表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六、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在收到后的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在落实具体承办单位,遇到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研究办理的,由承办机关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承办单位不能办理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由承办机关直接受理。答复代表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协商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如遇内容相同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答复函应注明承办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承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在收到代表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应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认真分析原因,可以进一步办理的,应及时重新办理,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向代表做好解释工作。代表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研究答复。

八、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要加强检查督促。要适时组织代表对一些重要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察,提出改进意见。对办理不认真、答复不当或者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要责成有关的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区人大代表对承办机关或者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必要时,可组织人大代表对议案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直至代表满意为止。

九、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在下次人代会上予以表彰;对办理工作做得不好的,由人大常委会发出督办函限期督办,直至通报批评;对有条件办理而未办理的,建议区委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职务。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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