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有以下情形应退回公租房或中止租赁补贴
《公租房补贴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或中止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等情况,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在公租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发放租赁补贴,追回自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租赁补贴。
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涉及违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保障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