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与标准】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30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不断改善残疾人群体生活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两项补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标准均提高至85元/月·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再按照残疾等级发放,一二级和三四级实行统一标准,各地发放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市级制定的基础标准。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十四五” 期间,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全市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等情况,每年原则上按照8.5%比例增长,使补贴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应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在市级定标准的基础上,合理测算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同级政府确定。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补贴精准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加强补贴发放信息动态管理,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各地要坚持部门分工与协同推进相结合,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工作,按照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处理政策衔接事宜,推动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有力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精准施补。
四、加强补贴资金保障。2023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补齐短板。各地统筹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各项落实工作,县区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测算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预算使用管理,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补贴及时足额、按月打卡发放。
各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提高及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