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六安市裕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继续沿用)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各类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交通事故中的伤病紧急医疗救护、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本级卫生计生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社会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与分级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1责任报告单位
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3.1.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1.3报告形式和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先以其他形式报告,事后立即补报书面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包括报告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报告时间,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地点、时间、事件性质(主要病症、可能原因)、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年龄、性别、职业等)、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具体要求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规定执行。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县(市)的,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其他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关于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除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一周内全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 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4.1预案启动的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讲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明确的情况下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2预案的启动
经判断属于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议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进行指导。
经判断属于较重、严重或特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汇报,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和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区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支持。
4.3.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及时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4.4调查处理
4.4.1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4.2控制处理
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现场可疑环节采样,并立即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同时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其密切接触者,并对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疫情发生地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等的卫生监督管理。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一)经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可先比照法定传染病相应控制措施:
(二)经初步判断为中毒但其原因不明的,按照有关中毒应急处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因生物、化学、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经调查核实并判定事件性质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4.3应急医疗救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力以赴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进行医疗救治。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国家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土,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技术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推广,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与中央、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相连接,并覆盖区、乡镇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5.1.2常规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影响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国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5.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
5.1.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建立由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5.1.5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5.2物资经费保障
5.2.1物资储备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5.2.2经费保障
区财政和发改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3法律保障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4有关部门的职责
● 经贸、计划、市场监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 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 教育部门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 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 交通、航运等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畜牧兽医和林业部门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以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的监督和管理。
●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和旅游团的宣 传、登记、观察工作。
●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清除垃圾,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以及团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 宣传部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科研技术信息交流,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5.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7.2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