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裕征补〔2023〕第10号)
裕安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裕征补〔2023〕10号
根据《裕安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裕预征〔2023〕第7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新建六安至安庆铁路(六安市裕安区段)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村、关王庙村、渡槽村;苏埠镇陵波村、范大塘村、南楼村、万寿村;青山乡芮草洼村、西岗村、营桥村、铜山村、青山村、红桥村;韩摆渡镇白酒店村、祁家岗村;小华山街道春江社区5个乡镇(街道)16个村(社区)的集体土地116.095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2649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此次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裕政〔2007〕38号)规定:在裕安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O.3亩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现状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六、异议反馈渠道
在本公告期限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向裕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新建六安至安庆铁路(六安市裕安区段)勘测定界简图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