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简介

发布时间:2025-01-02 09:47 信息来源:裕安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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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10号)和《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裕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裕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保留区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工作。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落实上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一)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负责实施。负责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生态修复和监督管理。拟订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公益林、天然林划定落界和管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组织编制全区湿地保护规划。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区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和改革规划。承办区级林长会议和区级林长等交办的有关事项,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区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落实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地。组织、指导、监督全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地规划,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地标准,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指导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良种选育、申报、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八)承担森林公安职责,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系统的内部审计。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与区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负责实施。负责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二十二)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担机关文电、档案、会议、信息、文印、网络、保卫、保密、统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文明创建等工作;承办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政治处。政治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二)自然资源利用股。负责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的落实;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查、审批;按规定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承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监督管理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

(三)自然资源保护股。负责全区农用地转用、征收的统一管理、统一审核征收建设用地;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拟订实施全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措施、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质公园、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风景地的保护和管理。

(四)林业林政股(绿化办)。 负责全区国土绿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和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绿化发展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国有林场、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良种选育、示范和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森林长廊创建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法规监察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获取批准的非法占地、非法采矿、非法采伐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依法组织查处国土、林业等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六)地质矿产股。依法进行全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延续、变更、注销、年检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查;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负责采矿权招标、投标工作;调处勘查争议、纠纷。

(七)规划管理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红线图,拟订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受理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的放线和验线工作;负责项目规划用地审核档案的形成和移交。

(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测绘股。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全区测绘行业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编制股级职数 (略)

第六条  市森林公安局裕安分局作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二级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1-22楼;可乘9、16、17、34路公交在市总工会站下车向南步行100米到达凯旋国际广场。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邮编:237100

联系方式:办公室0564-3966628;传真:0564-3966629 

负责人:孙林 六安市裕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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