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六市监裕处罚〔2025〕47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473 | 六市监裕处罚〔2025〕473号 | 窦仲芝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窦仲芝 | 92341503MAD5W37H12 | 窦仲芝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开户行:农商银行六安市梅山路支行,户名:六安市裕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200002233932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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