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六市监裕处罚〔2025〕33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334 | 六市监裕处罚〔2025〕334号 | 六安市鎏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案 | 六安市鎏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91341503MA2WM2X13H | 郝绪虎 | 经查,当事人出厂编号010701E6840的叉车系2024年10月份购买并投入使用。至案发,当事人的上述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截至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停用上述叉车并申报检验。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六安农商银行,账号:200002233932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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