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六市监裕处罚〔2025〕33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332 | 六市监裕处罚〔2025〕332号 | 彭传友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案 | 彭传友 | 经查,当事人将自家养殖的250公斤鸡蛋以9.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六安福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该批次鸡蛋经六安福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至肥西县悦欣干货经营店。根据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检验报告(No:2410969120),该批次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鸡蛋250公斤,货值金额计2450元,违法所得计2450元。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2.罚款1000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六安农商银行,账号:200002233932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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