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六市监裕处罚〔2025〕33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331 | 六市监裕处罚〔2025〕331号 | 六安市康林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六安市康林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03MA2RTX37XN | 张彬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5盒柯芝蓝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20142401938,生产批号20220301,生产日期20220305,有效期至20250304。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医疗器械是2024年10月份六安中山医院业务员上门推广宣传赠送的,共10盒,其在有效期内销售了5盒,售价5元/盒。至案发,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票据与供货商资质证明,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无法查清具体的购销情况,未售出的5盒柯芝蓝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货值金额计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过期的5盒柯芝蓝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3.罚款5000元。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六安农商银行,账号:200002233932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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