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六市监裕处罚〔2025〕15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52 | 六市监裕处罚〔2025〕152号 | 生产、销售不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
六安炫妮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03MA2XK0EY7B | 鲍炳芝 | 生产、销售不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6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214.28元; 2、没收违法所得184.28元。 合并罚没:2398.56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六安农商银行,账号:200002233932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 未执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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