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六市监裕处罚〔2025〕7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执行情况 | 备注 |
71 | 六市监裕处罚〔2025〕71号 | 六安市裕安区漫恬星百货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案 | 六安市裕安区漫恬星百货网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03MADXT8R962 | 王陆坡 | 2024年10月15日,本局接投诉举报,其称2024年9月24日在“拼多多APP”店铺名叫做“漫天星优选店铺”花费了9.3元购买了“瓜子”,订单编号:240924-606061248902297,该店铺是由六安市裕安区漫恬星百货店开设的,商家在店铺内宣传该涉案商品是无糖食品,实际收到货物后,发现该涉案商品配料表中的碳水化合物,超过了BG28050中规定的无糖标准,该款产品并非商家说称的无糖食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7日前往当事人实际住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的产品在营养成分表中含有“碳水化合物”一项,但在当事人拼多多店铺上该产品的情况介绍中标注“无糖”两字。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的自有店铺“漫天星优选”店铺销售“老街口原味瓜子”,将产品的信息标注为“无糖”对外展示。经查,在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克产品中含有的碳水化合物是16.7克(g),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碳水化合物≤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才能声称无糖,故当事人销售的老街口原味瓜子不是无糖产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对该产品的广告费用为200元,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下架产品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 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00元。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漫天星优选”对外展示不实的“老街口原味瓜子”产品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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