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政策解读——企业主体责任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两个责任”?
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是指: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依据文件是什么?
属地管理责任——2022年9月22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委发〔2023〕7号)。
企业主体责任——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执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体类型不是企业但是具备条件的可参照执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
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共5个方面22项内容,概括为抓住“三类人”,做好“三件事”,健全“三本账”。重点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三类人”这一关键少数,明晰职责、规范行为;要着力持续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件事”,同时相应健全“三本账”。
五、哪些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五类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
六、“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是什么?
食品安全员根据风险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实行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每周组织风险排查,消除隐患,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进行调度,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需承担什么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裕安区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