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9 08:43 信息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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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20225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六安市裕安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 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21228日 

 

六安市裕安区质量提升奖励

扶持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围绕质量强区建设目标,切实提高政府质量奖、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管理、缺陷消费品召回等促进企业质量提升的奖励标准,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组织)或个人,且在政策申请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一)质量品牌

1. 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六安市政府质量奖、六安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裕安区政府质量奖、裕安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2. 对新获得长三角(苏浙皖赣沪)区域互认品牌,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标准化

1.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2.5万元、2.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前言”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二、三),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5万元、1万元、1.5万元、0.5万元、0.5万元奖励。

2.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奖励。

4. 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7.5万元奖励。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和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7.5万元、5万元奖励。

(三)计量

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19022相关标准要求,对新获得AAA级AA级A级测量管理体系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四)检验检测

1. 建成国家级、省级产品质检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认证管理

对新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运行1年以上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组织),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详见附件2)。

二、奖励流程

(一)申请对象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三、附则

(一)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奖励扶持政策或奖励资金。第三方在我区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二)本规定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区内同类奖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裕政办〔201921号)同步废止。

 


附件1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裕安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开展安徽省质量强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裕办〔202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的经营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申报单位负担的原则。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政府质量奖评审在申报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所在乡镇街、高新区推荐,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区政府质量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不超过2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六安市裕安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体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企业(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六安市裕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具体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五)负责审核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区政府审定评审结果;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专家库成员。

第八条  专家库的建立应当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进入专家库的成员不受地域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三)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质量管理(教学)、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并结合质量管理实践和裕安实际制定。

第十条  根据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可分行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重点在评审细则应突出质量管理、科技创新、效益提升、社会贡献、持续发展等方面标准,注重引导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区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如申报单位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3年以上的企业(组织);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在上年度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自主品牌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科技含量方面成效显著;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3年内无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主要产(商)品不符合产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

(二)国家、行业、地区产(商)品或服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有较大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每两年公告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具体事宜,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填写《六安市裕安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和材料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现场评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小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申报单位。参加评审的单位总得分均未达规定分值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四)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综合评价报告,确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10天。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委会组织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被异议单位候选获奖的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拟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在区政府质量奖评委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政府向获奖单位颁发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牌)。分别奖励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30万元、提名奖获奖企业(组织)10万元人民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评定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获奖单位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份,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3年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导致社会责任明显滑坡的;

(四)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的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告。情况属实的,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和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申报企业(组织)评审工作;

(三)禁止收受申报企业(组织)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四)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不得泄漏申报企业(组织)和评审方面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将所作评价反馈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裕政办〔201921号)同步废止。

 

附件2

 

六安市裕安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裕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办法》所指缺陷消费品,是指《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消费品。《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六安市裕安区行政区域,且在本区域纳税,并依法主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企业。因监督抽查、媒体曝光以及责令改正等客观因素产生的缺陷消费品召回不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二、激励标准

(一)实施召回产品补助。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1万元以上,含1万元) 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二)开展正面宣传。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企业开展正面宣传,防止召回企业因履责被误解,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

三、申请要求

(一)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时,应立即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或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分析结果,积极配合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及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二)满足上述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激励资助手续。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激励资助申请受理后,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四、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反映;区市场监管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二)激励对象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资助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经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汇总后,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三)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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