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开展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30 16:42 信息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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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秘〔2022106


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六安市裕安区开展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裕安区“证照并销”改革清单目录

2.裕安区市场主体“证照并销”信息采集表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30   


六安市裕安区开展市场主体“证照并销”

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实现营业执照注销向“证照并销”“一件事”办理的改革升级,不断提高协同审批水平,提升企业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标营商环境企业开办注销指标提升举措,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证照并销”是指申请人(市场主体)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可以同步申请注销政府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备案登记证等。政府部门通过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并联审批的形式,一次性为申请人办理“证照”注销手续。

二、实施范围

建立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附件1),推行目录管理,并根据改革推进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在区级层面已取得“证照并销”改革事项中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且出现解散事由的市场主体实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备案事项等注销并联办理,实行一次申请、内部流转、限时注销。

三、工作任务

(一)一步赋权。对纳入“证照并销”改革的事项,统一赋权于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注销和送达办件结果。

(二)规范登记注销流程

1.一套材料。对照精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全链条梳理,按照“能合尽合、能减尽减”原则,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注销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即: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规范材料基础上,将不同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注销表格整合为一张综合注销信息采集表,作为市场主体注销申请书的附表。申请人同步申请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时,须交回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正副本原件;原件丢失、损坏或无法交回的,由申请人自行承诺、自担责任。

2.统一受理。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办理“证照并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和流程。申请人在申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同时可一并申办“证照并销”业务。由登记人员依据申请人申请,统一受理注销联办事项所需全部材料。

3.一次办结。改造升级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备案系统,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申请人选择“证照并销”办理的,在营业执照注销后,同步将注销信息共享至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系统进行智能审批、在线办理、自动反馈,无须人工审核。系统改造升级完成前,申请人选择“证照并销”办理的,在营业执照注销后,由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办理人员通过QQ、微信群或电话等方式,将“证照并销”申请相关资料如信息采集表、注销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审批、备案机关,由相关人员当场完成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注销登记决定;不能当场登记的,由登记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注销决定作出后,由窗口将办理结果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给申请人,真正实现证照并销“最多跑一次”。

4. 一并归档。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材料统一归集到登记注册档案,依法提供对外查询服务。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证照并销”后,电子证照自动注销,不再提供下载展示等服务。

(三)明确办理窗口,实现“就近办理”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并销”业务,个体工商户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就近办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内部传递,获取相关注销资料、许可证文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制定改革方案,统筹推进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证照并销”改革的重要意义,对照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同联动。实施“证照并销”事项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形成无缝隙、一体化、零障碍的审批机制。因改革试点政策不明导致执行错误的,实行容错纠错,不予责任追究。

(三)强化宣传培训。要加大对“证照并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主动应用改革成果、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提升市场主体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附件1

 

裕安区“证照并销”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证照并销”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备注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市场监管

 

3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小作坊登记证)

市场监管

 

4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市场监管

 

5

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公安

 

7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财政

 

8

卫生许可证

卫生健康

 

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健康

 

1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卫生健康

 

11

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

 

1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

 

13

电影放映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

 

14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

 

1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

 

1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

 

17

兽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

 

18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业农村

 

19

动物诊疗许可证

农业农村

 

20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

 

21

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

 

22

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教育体育

 

2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社

 

2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应急

 

25

取水许可证

水利

 


附件2

 

裕安区市场主体“证照并销”信息采集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签名

 

 

 

 

证照缴回情况

□已缴回许可部门  □ 遗失无法缴回

“证照并销”许可证、备案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农药经营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电影放映许可证           娱乐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其它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不再从事相关许可证、备案事项对应的经营项目,并已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相关联的事宜处理完毕,并无其他遗留问题。

申请人(签字):                               

                                                     

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由其隶属主体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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