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军民融合发展和产权保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7 10:58 信息来源:裕安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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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力度,以及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一系列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88号)统一部署,现就涉及军民融合发展和产权保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及军民融合发展方面

(一)清理范围及清理主体

重点清理改革开放以来发布的涉及下列领域的文件:基础设施建设、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采购、人才培养、军事后勤、国防动员等军民融合潜力巨大的领域,以及海洋、太空、网络空间、生物、新能源、人工智能等军民共用性强的领域。

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包括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税务总局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清理范围不限于军地联合发布的文件,也不限于只规定军民融合事项的文件。由军队或地方单独发布,但涉及对方事项或对对方有影响,或者从名称上判断可能不在清理范围内,但部分条款对军民融合发展有影响的,应当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下列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2)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等;(3)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部署阶段性任务的文件;(4)已明确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

涉及军民融合发展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1.不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需要的。(1)不适应军队新的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的;(2)影响科技兴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等目标实现的;(3)不符合实行军队社会化保障和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要求的。

2.不符合军民统筹要求的。(1)在基础设施、科技和工业、教育、应急应战等领域不利于军民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的;(2)不利于科技、人才、资金、信息等军民要素资源双向流动的;(3)制约国家投资形成的军民资源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的;(4)与国防密切相关的经济建设项目未贯彻国防要求的。

3.不利于公平竞争的。(1)在市场准入、信息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不利于优势民口、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2)不适当的定密、解密妨碍行政相对人知情和公平参与的;(3)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不符,不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

4.法规文件不衔接、不配套的。(1)上位法规文件根据军民融合发展需要作出修改后,下位法规文件未根据上位法规文件进行相应修改的;(2)法规文件之间明显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军地衔接困难、执行不一致的;(3)规定过于原则,缺少配套性、操作性规范,内容难以落实的;(4)因年代较远,针对问题、规范事项、行政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其他影响军民融合发展的文件,要一并提出清理意见。

(三)分类处理

1.废止。文件主要内容存在上述清理情形的,应当按程序予以废止。

2.失效。文件年代较远,调整对象已消失,规范任务已完成,或者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程序宣布失效。

3.修改。文件部分内容存在上述清理情形的,应当按程序予以修改;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集中修改;不能集中修改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列入工作计划予以修订;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尽快按程序修改。

4.整合。同一部门发布的调整领域、对象、内容措施相近的文件,原则上应当进行整合。

5.降密解密。涉密文件应当根据当前形势重新评估其定密情况。对依法不属于保密事项且内容不涉及敏感事项的,应当予以公开;对密级过高的,应当予以降密;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解密。确需继续保密的,应当说明保密的确切事项、理由和期限,并制作公开版本,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6.继续有效。不存在需要废止、失效、修改、整合、降密解密情形的,继续有效。

(四)清理步骤

1.形成目录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起草部门根据清理范围梳理出文件清理目录,依据分类处理标准对列入目录的每份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清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文件内容征求相关单位、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初步清理意见为降密解密的文件,应当按照《税务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8〕2号文件印发)的规定,报定密责任人审批。

2.报送意见。起草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清理意见,按照要求填报《法规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连同原文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18年8月30日前报送。确实无法找到原文的,应当予以说明。清理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3.公开征求意见。政策法规部门汇总整理起草部门清理意见(含继续有效的文件),视情况就有关内容会同起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清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基层人员意见。牵头制定的文件,应当及时征求其他单位意见。反馈清理意见时,需附征求意见情况。

4.报送审查。政策法规部门汇总、审查清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安徽省委军民融合办。

5.审查论证。由安徽省委军民融合办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对争议较大的内容进行研究论证。政策法规部门及时将安徽省委军民融合办反馈的审查和论证结果告知起草部门确认。

6.发布决定。政策法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起草清理决定并予以发布。涉及降密解密的,由起草部门按照《税务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8〕2号文件印发)规定,办理秘密变更、解除手续。

7.总结报告。2018年10月31日前,政策法规部门起草清理工作总结,并按规定报送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涉及产权保护方面

(一)清理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即以税务机关名义制定(含牵头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其他部门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以及相关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清理重点包括:

1.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

2.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3.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标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

2.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3.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

(四)清理步骤和时限

1.初步清理阶段

2018年8月13日前,起草部门提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政策法规部门。

2.审查确认阶段

2018年8月17日前,政策法规部门对起草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并提请起草部门复核。

3.审议决定阶段

2018年8月20日前,政策法规部门根据起草部门的复核意见,整理形成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提请局务会议审议。

4.公布和报送结果

2018年9月7日前,根据审议决定的清理结果,公布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9月20日前,政策法规部门起草清理工作总结,并按规定报送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修改规范性文件

需要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确保应清尽清,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

三、工作分工

整个清理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跟进各项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统筹协调清理工作。

起草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文件清理工作。起草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对清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承接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承接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一)按时保质完成清理。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不留死角。起草部门要按照清理范围,对文件逐一研究确定是否纳入清理目录,做到应清必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涉及军民融合发展的文件涉密的,在清理过程中,要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加强清理后续跟踪检查。起草部门对废止、失效、修改文件所涉及的领域要加强监管,原规定废止、失效、修改后,实践中依据原规定开展的相关工作和配套文件也要相应调整,确保清理效果落到实处。

五、同步清理

各市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清理范围、清理标准、清理要求,参照省级清理工作的做法和程序,组织开展本地区涉及军民融合发展和产权保护的文件清理工作。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倒排时间表,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清理过程中,要注意与地方政府开展的清理工作有序衔接。

各市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9月7日前将本地区涉及产权保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及相关汇总表,于2018年10月1日前将涉及军民融合发展文件清理情况及相关汇总表,以便函形式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汪晨燕;            电话:0551-62831540。

 

附件:1.法规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xls
2.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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