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社、社属企业,机关各股室:
现将《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裕安区供销社
2025年4月15日
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社有资本配置,根据《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供销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本办法所称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供销社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社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 编制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统筹考虑社有资本存量和改革发展需要,结合企业积累和发展实际,适度集中收益资金,合理确定年度收支预算规模。
(二)收支平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原则上不列赤字。当年预算结余资金计入区供销社累积盈余。
(三)独立完整。独立编制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都要编制在内,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财审股是区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管股室。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社有全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和股息收入,即社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分配给区供销社的股利和股息;
(三)社有资产转让收入,即社有全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社有控股、参股企业社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即社有全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社有控股、参股企业社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区供销社依法持有的社有资产使用、处置等收入;
(六)其他收入,如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六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投资性支出,包括对社有企业资本性投入,重大项目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包括强化为农服务职责、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服务体系,扶持系统发展的相关支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改制成本的相关支出;区供销社机关财政拨款缺口;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支出;对合作社宣传支出、帮扶、救灾、捐赠、教育培训等公益性支出等;
(三)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批复
第七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市、区党委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决策部署;
(二)区供销社章程;
(三)区供销社根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需要确定的重点事项和重大项目;
(四)相关绩效评价结果;
(五)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八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审股根据收入情况、分配情况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情况等测算提出。
第九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程序为:
(一)根据机关各股室提交的预算年度支出计划,财审股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编制区供销社本级财政拨款缺口预算;
(二)机关各股室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审股编制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条 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供销社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年初预算,预算收入应全额或定额上缴至区供销社。
第十二条 区供销社通过社有资本收益银行账户对区供销社本级实际收缴的预算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管理。办公室负责区供销社机关自持、自用社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租赁、处置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等。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机动经费项目,用于调剂安排临时性、突发性支出且不超过1万元事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对于临时性、突发性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区供销社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支出,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区供销社本级预算支出参照机关经费财务报销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财审股应将上一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向区供销社党组会议报告。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审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提报区供销社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列入区供销社内部审计范围,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有企业上缴预算收入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畴。
第二十二条 对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供销社财审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