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合肥海关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8 17:21 信息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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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宣传部、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各隶属海关、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完善打击防范文物犯罪联合工作机制,强化专项打击,提升安全防范能力,遏制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上级部署,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合肥海关、省文物局共同制定了《全省深入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合肥海关    安徽省文物局

 2023年7月31日




深入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打击防范文物犯罪联合工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提升防范能力,遏制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打击防范文物犯罪联合工作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打击,实施联防联控,夯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措施,加强市场管控,整治安全隐患,完善安防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控能力,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文物违法犯罪,筑牢文物安全底线,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要求

        为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本方案以保障文物安全为导向,以铲除文物犯罪土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双驱牵动、部门协同、地方负责、单位落实、社会支持”为实施路径。工作实施过程中,省公安厅、省文物局两部门联合牵头,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文化和旅游厅、合肥海关协同支持,各地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文博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从而立体化、联动式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专项行动突出“打”“防”结合,通过以“打”造势、以“防”筑基,努力营造“保护文物传承 严打文物犯罪”舆论导向和工作指向,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共同促进文物保护的源头治理、整体治理和系统治理,全方位筑牢我省文物保护的法治屏障。

        三、任务目标

        坚持严厉打击,以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盗割石窟寺石刻、盗窃古建筑及其构件、盗窃博物馆纪念馆、盗拓碑刻石刻和惩治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及其风貌等法人违法类犯罪为工作重点,对盗掘、盗窃、倒卖、损毁、走私等文物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实施全链条打击;坚持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共建工作机制,增强安保力量,开展治安巡查,织密文物治安防控网络;坚持源头治理,开展执法督察和安全检查,加强市场监管,整治安全隐患,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坚持强基固本,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预警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防控能力和水平。

到2025年,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成效,各类文物违法犯罪得到有力遏制,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安全责任全面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率达到100%,世界文化遗产地、文化遗址、古墓葬、重点石窟寺、重要碑刻石刻和博物馆安全设施建设率达到100%,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全面增强。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四、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1.全面排查线索。公安机关与文物部门全面对接,在省内自上而下开展“大动员、大排查、大起底”,首先在行业内部进行发动,为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作好充足的思想准备和行动准备;积极会同文化执法、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从供应端、市场端、运输端等开展排查摸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作用,引导社会志愿者、文物保护员和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文物犯罪线索,及时发现文物隐案。多渠道广泛搜集文物犯罪线索,在互联网上构建大数据模型研判盗掘、倒卖线索;深入审查在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同有关部门发动在押、服刑人员主动揭发检举犯罪线索,深度挖掘、拓展案源。

        2.强化破案攻坚。坚持现案必破,强化文物犯罪无小案的意识,对现发重大有影响的文物案件,涉案地公安机关刑侦负责同志亲自指挥,组织专门力量侦办,多警种同步上案,确保快侦快破。持续开展积案攻坚,全面梳理历年未破的文物积案,有条件的重新勘查现场、检验物证,组织专家会诊,制定侦查方案,落实破案责任,力争取得突破;公安、文物部门注重搜集被盗文物照片,录入发布平台,查清文物流向,全力追回被盗文物。

        3. 创新打法战法。坚持情报导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全面获取、分析网上网下文物违法犯罪线索。重点搜集文物犯罪前科人员、在逃人员信息,建立文物犯罪高危人员数据库,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对高危人员开展情报预警、落地侦控、案件串并等工作。提升发现和打击能力。加强对文物商店、古玩市场、文物拍卖企业、文玩交易网站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广辟线索来源。

        4.强化大案督办。按照“定向研判、统一指挥、集中收网”的模式,对跨区域文物犯罪团伙,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视情组织区域会战,加强整体联动,联合落地侦控,开展集中收网,实现战果最大化。进一步强化大案督办,省、市两级刑侦部门要对已破未破的部督重点案件进行全面回头看,重点针对在逃人员、未追回文物、未查清线索开展深入梳理核对、研判分析寻找突破点,多措并举追逃追赃,在打击文物犯罪的重点案件办理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各级检察部门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宣传部门及时宣传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最新成果;文物鉴定部门全力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文物检验鉴定工作。

        (二)联合加强监管防控

        1.开展联管联建。公安机关和文物部门加强对文物博物馆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联合监督指导,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健全完善治安防范制度措施,加强防范力量和设施建设,提升内部治安保卫能力和防范水平。积极推动在重要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资源分布密集区域,设立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工作站,实施文物重点保护。

        2.实施联防联控。公安机关和文物部门建立实施文物安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联合巡逻防控,检查督办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强化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周边治安防控,严防治安事件发生,有效震慑文物违法犯罪。

        3.加强进出境监管。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海关部门加强文物进出境管理,严防文物未获审核许可情形下进出境。加大对拍卖市场和出境通道监管,防止涉案文物拍卖洗白、流出国门。公安、文物和海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相互畅通渠道、通报信息,严查上下游犯罪环节,联合开展专项打击,合作侦办案件,加大打击走私文物违法犯罪力度。

        4.加大市场管控。实施源头管控,公安、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加强文物市场联合监管,加大文物拍卖、文物商店、文玩旧货市场和网上文物交易等文物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文物交易活动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查处倒卖、诈骗、非法买卖、违规拍卖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发现各类文物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1.推动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各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文物安全经费保障,健全、保障文物安全队伍和力量,加强安全措施。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认真研判、分析评估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风险,敦促各相关单位做好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察,实地检查文物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整改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3.明确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强化末端守护,文物行政部门深入推进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逐处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直接单位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切实解决基层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4.严肃追责问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协作,对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的法人违法行为,以及失盗、失火造成损失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要严肃追责问责,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增强安全防护能力

        1.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文物局制订印发的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防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实现重点文物博物馆单位安防设施设备建设全覆盖,提升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2.实施安全隐患整治。各地文物部门持续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检查督导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化解文物安全风险,整治安全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3.应用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省级文物安全监管平台,省内文物资源密集地区应以市为单位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提升文物安全监管精准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应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和“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获取相关信息,提升文物犯罪信息分析研判能力。

        4.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出台《安徽省文物安全巡查管理办法》,制订下发我省《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管理规范》地方性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订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安防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标准,推动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五)完善工作机制体系

        1.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成立我省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组,形成会商机制,在线索通报、案件督办、现场勘验、文物鉴定、文物移交、新闻宣传、技术培训、行刑衔接、案件诉讼、立法完善、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文物犯罪案件侦办咨询制度,协调解决文物犯罪案件侦办、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联合打造核心作战单元。各地公安机关要与文物部门共同打造公安、文物核心作战单元,建立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家人才库,形成专家随警作战、一案一询的机制,联合开展文物认定知识的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升队伍专业水平、实战能力。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8月底前)

        各地要成立联合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机构,可按照实际需要增加机构成员,并适时召开机构成员会议,明确各项工作具体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对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重点推进阶段(2023年8月底至2024年12月底)

        督导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督办大案要案,形成长期震慑;加强文物出入境监管,开展文物市场专项检查,实施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制度标准,开展专业培训,做好涉案文物鉴定、保管和展示工作;开展治安巡查,建立公安、文物治安联防联控体系,形成文物博物馆单位良好治安环境;督导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切实增强安全防范能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机构应统筹部署、重点推进、联合督导,及时调度力量、推进工作和总结成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深化总结阶段(2025年)

        评估、深化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成果,进一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扩大宣传,形成更加完善的联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物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全局谋划、深入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省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组由省公安厅和省文物局领导任组长,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合肥海关、省文物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工作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公安厅刑事侦查处和省文物局文物督察处,工作组根据需要随时启动协调会商机制,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省委宣传部支持协调全省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开展工作。各地对照成立相应的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专班。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地要全面整合资源,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文物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抓总的责任,充分发挥公安、文化和旅游、海关、文物等部门职能优势,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联合督察督办重大案件,共同研究部署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对重大案件,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上级法院、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检察院办理文物犯罪案件的工作指导。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科学采取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及时督导整改文物安全隐患。省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定期通报各地专项行动战果,并将适时组织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导整改。各部门要严查系统内在文物保护管理中失职渎职、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情形,发现一起,彻查一起,严肃追责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应共同致力营造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坚持表彰先进,对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打击惩治文物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以及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警示教育,开展以案释法,严格管理“鉴宝”“盗墓”等题材的影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工作。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相关信息,经两部门会商后分别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工作组办公室。每月信息报送具体内容及要求由省工作组根据专项行动进展制订下发。对于盗窃、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案件,追缴国家一级文物的案件,盗窃、抢劫国有博物馆的案件,要第一时间上报省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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