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总目录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2-31 13:45 信息来源:裕安区文旅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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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修订)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营业性演出审批(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举)”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仅限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许可 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8.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1.
《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5.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根据主要培训类别,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578项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581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584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为此:(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9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0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省级广电部门。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逐级转报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23 对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3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23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23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24 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24 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24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24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24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24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24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25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25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购物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26 对旅行经营者违规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27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27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27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9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29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签订的旅游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31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31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31 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32 对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32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36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除吊销导游证以外的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8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对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权限。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3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对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处罚
47 对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处罚
47 对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47 对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处罚
47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47 对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二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9、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确认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确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确认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确认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确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第三块面: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确认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确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其他
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1 其他
权力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修订)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1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62 其他
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1.《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3 其他
权力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1.《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4 其他
权力
旅游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赋予乡镇街道“旅游纠纷调解”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5 其他
权力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
权力
出版物审读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坚持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对所辖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内容进行随机抽样审读,对优秀图书要向读者大力推荐;对有问题的图书要及时处理并向上报告;对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向下打招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其他
权力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5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
权力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其他
权力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
权力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其他
权力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七条:“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2.《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10日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十八条:“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3.《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其他
权力
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3.《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十、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进电影放映数字化作为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和重要措施,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推动和管理力度,尤其要积极做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类数字电影院线、数字影院(厅)及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场所的发行放映统计数据要按照全国电影统计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其他
权力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其他
权力
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  新广电发〔2014〕第12号)第二项 第2点: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3.《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7月21日影字〔2014〕407号)第二项第5点: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后,须通过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完成电影院编码等信息的加载,并向电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第6点:各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电影院验收申请后,会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电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并与国家数据平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通过票务软件验收的电影院,出具安装验收确认书;第三项第二款第2点: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本省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的发放、停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其他
权力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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