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受捐赠管理使用办法
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受捐赠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受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规,结合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捐赠钱款和实物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人向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捐赠的钱款和实物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捐赠人可以向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无条件或者附条件捐赠实物藏品。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可以为捐赠人举行捐赠仪式。
第五条 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捐赠意愿;
(二)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拟捐赠财务进行认定,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与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裕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接受捐赠财物使用:
(一)与捐赠人约定用途的,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物。
(二)未与捐赠人约定用途的,按照捐赠财物性质使用,并由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七条 本办法由裕安区文旅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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