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固镇大阴沟治理工程“11·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事故评估组
2023年11月23日14时许,六安市裕安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固镇镇大阴沟治理工程(强盛街段)在预埋涵管施工过程中发生混凝土涵管堆垛滚动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黎*中,男,61岁,裕安区固镇镇鱼塘村人),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事故批复结案已满10个月,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皖安办〔2021〕64号)等规定,裕安固镇大阴沟治理工程“11·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裕安区安委办组织成立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评估组组长,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派员参加,同步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与。评估组依据《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裕安固镇大阴沟治理工程“11·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裕政秘〔2024〕20号),从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等方面梳理了评估清单,通过调阅事故原始资料、查阅台账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二、批复建议落实情况
(一)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3人)
(1)丰*君,男,43岁,系安徽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丰*君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区应急管理局经法定程序于2024年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应急罚〔2024〕5号),给予其人民币18759.6元罚款的行政处理。2024年3月13日,罚款已缴纳。
(2)黄*,女,34岁,安徽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固镇镇大阴沟治理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现场问题隐患落实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经法定程序于2024年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应急罚〔2024〕4号),给予其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理。2024年3月8日,罚款已缴纳。
(3)许*兰,女,37岁,安徽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固镇镇大阴沟治理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由安徽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已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3个)
(1)安徽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经法定程序于2024年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应急罚〔2024〕3号),给予其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理。2024年3月13日,罚款已缴纳。
(2)固镇镇政府。作为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属地监管单位双重安全责任主体,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责成其向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024年2月20日,固镇镇政府已向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由区住建局依据《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对两家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2024年2月8日,区住建局分别约谈了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二)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经过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对批复中涉及的3名责任人、3家责任单位已落实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后个相关单位按照批复内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
三、评估现场查看情况
2024年12月26日,评估组有关成员前往原事故发生地现场查看,现场排污管道施工已经完成,开挖路面已铺设沥青,施工单位已经撤离。防护围挡已经拆除,道路恢复通行。周围环境布局已经发生变化,无事故现场整改实质内容。
四、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认为:事故有关单位能够吸取事故教训,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批复要求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