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苏埠安徽省中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22 15:22 信息来源:裕安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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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评估组

20231161134分左右,苏埠镇境内安徽省中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陈*宏,男,57岁,霍山县下符桥镇桃园村人),直接经济损失183万元。

事故批复结案已满10个月,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皖安办〔202164号)等规定,裕安苏埠安徽省中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裕安区安委办组织成立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评估组组长,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派员参加,同步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与。评估组依据《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裕安苏埠安徽省中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裕政秘〔202411号),从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等方面梳理了评估清单,通过调阅事故原始资料、查阅台账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二、批复建议落实情况

(一)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1

*伟,男,40岁,安徽省中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马*伟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区应急管理局经法定程序于2024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应急罚〔20242号),给予其人民币49248.04元罚款的行政处理。经过延期审批,2024712日,罚款已缴纳。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2

1)安徽省中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3、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一万元的罚款。区应急管理局2024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应急罚〔20241号),给予其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理。经过延期审批,2024712日,罚款已缴纳。

2)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市城郊供电公司,作为涉事水泥电线杆的产权单位,对公司老旧电杆监管不到位,责成其向其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2024311日,六安市城郊供电公司已向六安市供电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二)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经过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对批复建议中涉及的1名责任人、2家责任单位已落实责任追究。安徽省中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市城郊供电公司,加强对公司所属老旧电杆消缺业务的管控,举一反三,全方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评估现场查看情况

20241226日,评估组有关成员前往原事故发生地现场查看,现场已建成高标准农田,整改线路已完成施工。周围环境布局已经发生变化,无事故现场整改实质内容。

四、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认为:事故有关单位能够吸取事故教训,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防范和整改措施已按照批复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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