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裕政办秘〔2020〕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裕安区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裕安区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3.《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1.3 相关洪水调度方案
1.国务院《关于淮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国函〔2007〕48号);
2.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淮河洪水调度方案的批复》(国汛〔2016〕14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裕安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应对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委、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设政委1名、指挥长1名、顾问2名、副政委1名、常务副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若干名。
2.1.1 区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安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区防汛抗旱总体预案及工作制度;指导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并指导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的宣传舆论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防汛抗旱时期的组织纪律检查,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办:负责督查各级干部执行防汛抗旱纪律、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责任制和组织纪律情况。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指挥长审定行蓄洪区和城镇群众的迁安撤退方案,督促检查部队防汛命令的执行情况。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防洪保安建设、除险加固工程、抗旱水源工程等计划的协调、安排;根据区防指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生产恢复等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中农机使用、维修等技术指导;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负责涉水区域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管。
区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承担防汛抢险技术支撑,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预案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主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负责节约用水宣贯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及台风防御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险救灾、应急抢险物资调度、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为区政府、区防指及5个防汛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督查全区各级财政对防汛抗旱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和水路交通设施等的安全通行;负责公路、航道设施建设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服从防洪安全要求;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水毁道路桥梁的修复工作;负责客、货运输船舶(包括危险品运输船)和通航水域的安全避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下穿道路的防汛排涝、防台风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协助区防办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市城郊供电公司: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和抗灾用电指标兑现。
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工矿企业的防汛抢险撤退迁安工作,协调安排防汛抗旱有关物资;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等分配落实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负责城区商场及其地下空间防汛排涝、防台风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城镇城建系统防洪、排水、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镇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小区及其地下空间的防汛排涝、防台风工作;联系做好集镇排水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泥石流、山体滑坡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防治及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防汛抗洪用林木调拨供应及防汛抢险取土用地协调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城镇排水管道、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通畅;负责城镇供水、供气等设施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负责城镇节水工作;负责城镇防洪除涝、防台风和抗旱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防办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对防汛、抗旱、救灾等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区文旅局: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及应急情况下游客安全转移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防汛抗旱救灾资金、水毁工程修复项目等审计工作。
区扶贫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有关扶贫项目的申报和落实。
区供销社:负责落实防汛抗旱物资代购、代储、调运组织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农资的安全供给。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用水救助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退役军人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负责协调土地房屋征收地块、回迁安置小区、退城进园等区域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2 区防办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区防办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指导乡镇防办工作;拟订全区防汛抗旱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区防汛抗旱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组织防汛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收集汇总雨情、水情、灾情、工情、险情,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负责防汛抗旱各类信息统计上报及发布;负责防汛防旱经费、物资和救援装备规划和调配,指导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区防指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全区防汛重点和行政区划,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成立5个防汛前线指挥部,每个指挥部均由1名区政府班子成员兼任指挥长,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水利局成立5个防汛技术组,负责防汛抢险技术指导。
1.青山指挥部。辖区:青山乡、城南镇、苏埠镇、韩摆渡镇、石板冲乡。办公地点:青山乡政府;联系电话:2891008。
2.西河口指挥部。辖 区:西河口乡、独山镇、石婆店镇、狮子岗乡。办公地点:西河口乡政府;联系电话:3952021。
3.城区指挥部。辖 区:平桥乡、徐集镇、高新区、西市街道、鼓楼街道、小华山街道。办公地点:区城管局;联系电话:3277100。
4.顺河指挥部。辖 区:新安镇、顺河镇 、单王乡。办公地点:顺河镇政府;联系电话:2351300。
5.固镇指挥部。辖区:固镇镇、丁集镇、罗集乡、江家店镇、分路口镇。办公地点:固镇镇政府;联系电话:2241085。
当淠河、汲河等河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5个前线指挥部适时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由指挥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防汛技术组组成,必要时增加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参加,防汛技术组负责拟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2.4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高新区管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专家组
应急部门负责建立应急抢险专家库,水利部门负责建立防汛抗旱技术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区防指部署,派出水旱灾害防御抢险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行蓄洪区、涉水交通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组织准备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每年汛前,各乡镇、街道、高新区管委应调整充实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区防指负责组织全区汛(旱)前准备和大检查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汛(旱)前准备和检查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检查形式以基层自查为主,区防指组织抽查、督查。
3.2 应急预案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案管理,及时修订完善各类预案方案。应急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防汛抗旱、抗旱专项、防台风等预案;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水利工程调度方案、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行蓄洪区运用等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地质灾害防御等预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相关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制定重点险工险段抢险方案。
各乡镇、街道、高新区管委防指应组织制定完善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抗旱、防台风等预案,加强预案管理,适时修订完善。
3.3 汛(旱)前检查
每年汛前,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汛(旱)前大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以近年来旱涝灾害防御工作中暴露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对组织、预案、物资、技术、工程、非工程等方面的准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排查和梳理出威胁防汛抗旱安全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3.4 工程准备
各地应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特殊工程建设任务,有堤防防护的乡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度汛措施和度汛方案。
水利部门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权限及时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同时积极协调上级部门纳入除险加固计划并组织实施,从根本上消除险情。
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
3.5 应急物资和队伍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洪物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就近储备的原则,在防汛重点地段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2)区防办根据定额计算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会同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区应急局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应急、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防汛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出现险情时就近使用本部门物资;区防办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提出调度使用区防指成员单位管理的物资方案,由区防指下达命令执行。
(3)各级应急部门应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6 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小水库自动测报系统等完好和畅通。各乡镇、街道、高新区管委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
3.7 培训演练
区防指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工作应在汛前完成。
区防办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长和基层业务骨干培训班,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演练;防指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培训和演练。
培训演练情况应报上级防指备案,主要包括培训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及数量、效果及培训演练总结等。
3.8 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管部门负责城镇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根据可能影响范围、程度及发展态势,对洪涝、山洪和干旱等进行预测预报,区防指组织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等部门会商,视情向社会发布河库洪水预警、山洪预警或区域干旱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雨情、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及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乡镇单位和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按权限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区住建局、城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镇地下空间、下穿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区文旅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江河湖库洪水;按权限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区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区交通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江河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要求做好行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山洪及地质灾害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山洪及地质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指导督促受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及地质灾害实时预警。
(3)区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区交通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山洪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区文旅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山洪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基层山洪及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区水利局按权限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区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区住建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区交通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4.4 预警支持系统
4.4.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立区、乡镇及重点防洪抗旱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区防汛抗旱重要水情监测系统,建立全区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区应急局应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4.4.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水利部门和相关工程管理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修编完善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并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5.3 信息发布
区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区防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区防指负责人审签。
区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区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 信息核查
1、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2、由皖西日报、六安电视台、六安广播电台等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区防指负责审核。国外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在区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6 应急响应
6.1 总体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区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原则上应急响应应逐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响应措施均在前一个级别的基础上进行加强和延伸,四个级别应急响应层层递进。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淠河、汲河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2)小(1)型水库出现险情,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发生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3万亩的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影响;
(5)区内的两个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淠河、汲河干流有一处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淠河、汲河一般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小(1)型水库或小(2)型水库、重要涵闸发生严重险情;
(4)发生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5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较重影响;
(6)区内的两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淠河、汲河干流大部分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淠河、汲河一般堤防发生漫堤或决口;
(3)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严重影响;
(6)区内的两个以上乡镇发生重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淠河、汲河干流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淠河、汲河主要堤防发生漫堤或决口;
(3)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区内的两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
达到Ⅲ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达到Ⅱ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决定。
达到Ⅰ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指挥长决定。
6.4 响应行动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领导和市防办。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前线指挥部)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对各类水工程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区、乡镇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人员包括应急、水利、气象等与防汛抗旱工作关系密切的单位负责人。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进行调度,将洪涝灾害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的湖库水位降到规定水位以下。气象部门加强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等监测预报分析。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地方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准备工作。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做好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准备,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应急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可在报纸、电视、网站、区政府及部门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尽快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区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严密监视各类水工程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应急抢险。气象部门实时分析预报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等,安排技术骨干到防办联合值守。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地方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做好供水、供气应急抢修准备。交通部门适时进行交通管制,配合做好抢险车辆快速通行。应急部门组织力量适时抢险救灾。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可定期在报纸、电视、网站、区政府及部门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有关乡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乡镇应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到区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工作;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可每天在报纸、电视、网站、区政府及部门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水利部门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气象部门滚动分析预报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应急部门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区防指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相关地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6.5 响应措施
6.5.1 淠河、汲河洪水量级划分
(1)淠河
根据市防指《关于淠河六安段防汛特征水位调整结果的批复》(六防指〔2017〕20号),淠河横排头、下龙爪“三线水位”如下:
横排头(坝上)设防水位为53.3m,对应流量450 m3/s;警戒水位54.0m,对应流量1460m3/s;保证水位55.5m,对应流量4770 m3/s。
下龙爪设防水位为34.5m,对应流量1180m3/s;警戒水位36.6m,对应流量2890m3/s;保证水位38.7m,对应流量5480 m3/s。
(2)汲河
汲河一直未设水文监测站,我办依据《汲河防洪治理规划》并结合汲河多年洪水规律及防洪经验,现拟定汲河(固镇站)设防水位24.00m,流量650 m3/s以下;警戒水位为25.59m,流量650 m3/s(相应洪水标准5年一遇);保证水位为26.42m,流量895 m3/s(相应洪水标准10年一遇);水位达27.09m,流量达1150 m3/s(相应洪水标准达20年一遇,超标准洪水)。
6.5.2 淠河、汲河主要支流洪水
(1)当淠河、汲河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淠河、汲河主要支流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工程及重要城镇的防洪安全。
(2)当淠河、汲河主要支流洪水预报遇到重大险情时,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乡镇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乡镇防指可申请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区水利局负责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6.5.3 外水顶托,内涝严重时
(1)当我区境内普降暴雨,河水猛涨,出现积涝,全区处于洪涝威胁之中时,要根据各地的水情,对洪水进行科学调度,以便减少洪涝危害,确保安全度汛。当境内河道水位(含汲东干渠)至警戒水位时,应将所有的泄洪排涝涵闸全部开启,各防洪涵闸及时关闭,并与市、周边县区及淠史杭总局联系,全部开启相关涵闸,最大限度泄洪。
淠河、汲河和汲东干渠一旦发现倒灌、管漏、渗漏等险情,要立即报告并及时堵复加固。密切注视水情、雨情的发展,紧急动员全区人民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沿河和各乡镇要处于临战状态。准备好抢险物资,组织应急抢险队,加固险段,坚守阵地。
(2)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乡镇政府需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适时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6.5.4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小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乡镇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乡镇政府及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
(3)当小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加强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6.5.5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到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受台风暴雨影响严重的地区,区、乡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水利部门及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权限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以下运行;河库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地下人防、下穿隧道、地下库房等,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大湖(河)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区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对山洪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应及时推送相关信息。
6.5.6 山洪及地质灾害
(1)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及地质灾害时,自然资源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2)当发生山洪及地质灾害时,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当地政府应组织民政、自然资源、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山洪及地质灾害造成更大灾害损失。
(3)发生山洪及地质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
6.5.7 干旱灾害
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6.5.7.1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6.5.7.2中度干旱
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区防指办及时掌握受旱地区旱情,定期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报告区政府、区防指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
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式,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定期向区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6.5.7.3严重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区政府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适时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区政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有关单位送水。
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城乡水源紧缺时,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当限制高耗水低效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6.5.7.4特大干旱
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区行政领导到受旱乡镇分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乡镇政府和区防指报告。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强化重点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优先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尽最大可能保高效良种田用水。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由本级政府视情决定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严重缺水城镇应当通过临时建站、打井等应急工程措施补充水源,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限制直至停止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和限量供应居民生活用水。
6.5.8 水质突发事件
当发生水质突发事件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水质突发事件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6.6 响应终止
淠河、汲河等河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高效运转。
7.2 队伍保障
各乡镇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区防办负责统筹防指成员单位及社会化应急抢险物资和队伍,组织防汛民工登记造册,对接部队抗洪抢险用兵;区水利局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防汛物资和队伍管理。
7.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区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7.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当发生重大险情需要进行抢护、发生严重灾情需要转移被困群众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申请部队支援。申请部队抗洪抢险时,应注明险情、灾情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点、联络人、联络方式等,并按程序申请批准。
7.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区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区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乡镇防汛抢险队由乡镇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区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区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7.2.4 社会抢险力量
在必要情势下,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向社会发出信息指引和工作倡议,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7.2.5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作物等生物抗旱措施。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7.3 物资保障
7.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抗险、抗旱救灾物资。
(2)区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重要河道、堤防、闸坝及小水库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如物资消耗巨大,区级储备物资难以满足需要,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3)各乡镇防汛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汛前备足各类防汛物资。
7.3.2 物资调拨
(1)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区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区水利局物资储运站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指反馈调拨情况。
(4)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7.4 资金保障
区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防汛抗旱物资购置管护,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车船设备维护,水情报汛、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水毁修复以及防汛组织业务(如防汛预案编制、检查、宣传、培训、会议等),抗旱业务和对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补助,抗旱设施设备等运行维护。
乡镇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抗旱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防汛抢险等。
省、市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区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7.5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的信息传输网络。各级防指和水利部门应分别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6 通信保障
7.6.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建议尽快全部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7.6.2 应急通信
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时,可临时动用电力、公安等社会各部门的通信系统及设备,建立现场指挥通信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7.6.3 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在防汛期间,区、乡镇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备案,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
7.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抗旱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8 电力保障
经信、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7.9 灾民安置和医疗保障
区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卫健、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8 后期处理
8.1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1 救灾工作
灾区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办日常工作。
民政、应急等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调配、监督使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等,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疫区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毁修复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区、乡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防汛抗旱征用补偿及行蓄洪区补偿
(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2)行蓄洪区补偿: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1.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灾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库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8.2 总结评估
各级防办和应急部门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3、防御洪水方案: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5、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6、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0、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40%。
11、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0%~60%。
12、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衔接
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省防指以及市政府、市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
当国家、省、市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涉及我区时,区启动相应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4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会同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裕安区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旱灾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提高我区应对干旱灾害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对城乡人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原则
遵循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政府负责、协调一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旱情等级标准》。
(3)《安徽省抗旱预案》、《安徽省中西部重点区域及淠史杭灌区水量分配方案》、《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2011-2030)》、《六安市统计年鉴》、《六安市水资源公报》。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裕安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六安市区)发生不同等级干旱情况下的预防和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情况
2.1.1 自然地理
裕安区位于安徽省西部,大别山北麓,江淮丘陵西缘,东临金安区,南连霍山区,西南与金寨区相邻,西北与霍邱区接壤,东北与寿区交界。南北宽68.3km,东西长50.5km。地理坐标北纬31°27′~32°05′、东经116°~116°32′。312国道、宁西铁路、合武高铁横贯东西,105国道、商景高速跨越南北。
裕安区境内地形复杂,形状起伏,由于受大别山外围低山土脉的影响,地势南高北低,由南向北呈现低山、丘陵、平畈态势。海拔高程在22.00m~651.00m之间,极高点为西河口九尖山,最低点为固镇茅子庄。
裕安区总面积1926km2,地貌特征分为四类,即:低山、丘岗、湾畈、洼地。其中,丘岗面积1211.88 km2,占62.9%;低山面积314.57 km2,占16.33%;湾畈332.90 km2,占16.77%;洼地面积76.54 km2,占3.98%。
2.1.2 气象
裕安区属北亚热带北部边缘的东亚季风气候区,水资源丰富,年际变化较大,年内分布不均。自然日照时数1960~2330小时,历年平均2226小时。日年均气候≥0℃的天数335天,积温5645℃;日平均气温≥10℃的天数227天,积温4941℃。气候特点:春秋季短,冬夏季长,四季分明,无霜期220天左右,季风明显,平均风速2.5m/s,夏季炎热多雨,冬季寒冷少雪。
多年平均年降水量1154.8mm,年最小降水量出现在1978年,为497mm,年最大降水量出现在1954年,为1688.8mm;年内6~8月降水量占全年的40%以上,5~8月暴雨日均占全年的80%,平均年暴雨日3~5天。多年平均年蒸发量1460mm,最小年蒸发量(1980年)1250mm,最大年蒸发量(1959年)1730mm,蒸发量的月份分布情况和气温升降情况基本一致,7月最大,1月最小。
2.1.3 水文
裕安境内主要自然河流有淠河、汲河,属淮河水系。淠河源出大别山脉,长253km,其中裕安段长106km,流域面积6000km2,其中区内1131km2。淠河有东、西两源,区内东淠河长17 km,流域面积134 km2;区内西淠河长21 km,流域面积145 km2。汲河发源于大别山脉北麓的外山区,全长(含主干支流)179.4 km,流域面积2170 km2,汲河在裕安境内长109 km,流域面积1795 km2。汲河有二源,东、西汲河经我区长分别为82 km、102 km,流域面积分别为169 km2和276 km2。
境内主要人工渠道有淠河总干渠及汲东干渠,属淠史杭灌区渠道。汲东干渠总长112 km,设计灌溉面积103万亩,其中裕安区长54 km,设计灌溉面积53万亩。淠河总干渠设计流量300 m3/s,年均流量67 m3/s。汲东干渠设计流量44.4 m3/s(裕安段)。
2.1.4 地质、土壤
裕安区位于淠河流域,地质构造比较复杂,成土母质的形成以变质岩为主,沉积岩次之,兼有岩浆岩。残积母质多分布于南部低山区,丘陵岗地的成土母质主要为第四系黄土状沉积物,沿淠河湾畈区一般为运积母质。
裕安区在地质上多为第四纪下属系黄土沉积物(岗地土壤)、河流冲积物(平原土壤)、岩石风化的残积坡积物(山区土壤)、共有黄棕壤、紫色土、潮土、水稻土四个土类。
黄棕壤:主要分布在南部低山,高岗,东西部岗地,多以林业用地为主,占总耕地的14.5%。
紫色土:主要分布在丘陵,以林地和荒地为主,占总耕地1%。
潮土:呈带状分布在淠河、汲河两侧,均为旱地土壤,占总耕地15%。
水稻土:分布于本区水稻种植区,占耕地61.5%。
2.1.5 水质
裕安区主要水体环境较优,受污染程度小,基本满足全区人饮、农业、工业用水要求,除淠河六安以下段水质较差外,其它主要水体均达到Ⅲ类以上的标准,有15个区域符合饮用水标准。
2.2 经济社会情况
裕安区是1999年底伴随六安撤地建市设区,全区总面积1926km2,山区、岗区、湾畈各占三分之一,辖19个乡镇、3个街道和1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9年,全区公安户籍人口105.118万人,2019年末全区常住人口92.3万人。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29.51亿元,比上年增长7.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3.24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78.5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71.77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14.7:26.8:58.5。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28033元,比上年增加2825元。全区规模工业企业135家,比上年减少7家,工业总产值下降5.6%,增加值下降7.6%。
2019年,全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80.21亿元。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04804公顷,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76805公顷,粮食总产量449937吨,油料产量33800吨,棉花产量1006吨,蔬菜产量228656吨。
全年实现财政收入241140万元,增长8.5%,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45230万元,增长5.6%。全年财政支出592533万元,增长22%。
2.3 水资源及开发利用概况
2.3.1 水资源分区
裕安区水资源按灌溉区域可分为淠河灌区、史河灌区、南部低山区(非灌区)。
淠河灌区:位于裕安东南部,控制面积282.5km2,涉及苏埠、韩摆渡、城南、平桥、小华山等5个乡镇、街道。
史河灌区:位于裕安西北部,控制面积894km2,涉及固镇、罗集、江家店、徐集、丁集、分路口、单王、顺河、新安9个乡镇。
低山区:位于裕安西南部,控制面积749.5km2,涉及青山、西河口、石板冲、独山、狮子岗、石婆店6个乡镇。
2.3.2 地表水资源
大气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1167.9mm、年径流深469.5mm,年水资源总量10.562亿m3,多年平均陆面蒸发量698.5mm,年径流系数0.402。20%、50%、75%、95%保证率降水年水资源量分别为11.593、9.377、6.698、4.474亿m3。详见表2.3-1。
表2.3-1 裕安区地表水资源基本情况表
水 资 源 分 区 |
面积 (km2) |
多年平均 |
不同保证率年地表水资源量(亿m3) |
||||||||
降 水 量 (mm) |
降 水 量 (亿m3) |
径 流 深 (mm) |
地表 水资 源量 (亿m3) |
年蒸 发量 (mm) |
径流 系数 |
20% |
50% |
75% |
95% |
||
淠河 灌区 |
282.5 |
1106 |
3.124 |
391.6 |
1.224 |
714.4 |
0.354 |
1.404 |
1.064 |
0.834 |
0.570 |
史河 灌区 |
894 |
1073.7 |
9.599 |
373.5 |
3.339 |
700.2 |
0.348 |
4.287 |
3.195 |
2.468 |
1.643 |
低山区 |
749.5 |
1303.7 |
9.771 |
613.3 |
4.596 |
690.4 |
0.470 |
5.901 |
4.398 |
3.396 |
2.261 |
全区 |
1926 |
1167.9 |
22.50 |
469.5 |
10.562 |
698.5 |
0.402 |
11.59 |
9.377 |
6.698 |
4.474 |
淠史杭引水:裕安区大部分位于淠史杭灌区,内有淠河总干渠、汲东干渠两条大型输水渠道,另有分干渠1条、直灌支渠16条、直灌分支渠8条、直灌斗农渠53条、直放口66座,平均年引水量1.0亿m3。
过境水:裕安区过境水资源主要蕴藏于淠河和汲河。淠河汲河属于季节性河流,非放水期或非汛期径流很小,甚至断流。东淠河是横排头主干流,90%保证率时年径流量32.1m3/s,最小流量0.89m3/s,西淠河非灌溉期基本无径流,汲河非汛期径流很小。汛期时淠河、汲河洪水资源较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横排头最大年洪峰流量6420m3/s(1969年),最小年洪峰流量174m3/s(1976年),多年洪峰均值1400m3/s。
2.3.3 地下水资源
裕安区多年平均地下水总量约为1.17亿m3,其中淠河灌区为0.219亿m3,史河灌区为0.597亿m3,南部低山区为0.356亿m3。
2.3.4 水能资源
全区水能理论蕴藏量约为1.2万kW,可能开发量约0.3万kW。
2.3.5 水域资源
裕安区常年形成的水域主要有横排头坝上库区、淠河汲河部分河段、淠河总干渠、汲东干渠部分填方内涝、小水库、塘堰坝等,水域总面积16.5万亩。详见表2.3-2。
2.3.6 现状供水能力
根据裕安区区水利局2009年编制的《裕安区抗旱规划报告》分析数据显示:裕安区多年平均供水能力为22145万m3,其中蓄水工程包括小水库塘坝现状供水能力10609万m3;引水工程现状供水能力9104万m3;提水工程现状供水能力2276万m3;地下水源工程156万m3。
表2.3-2 裕安区水域情况表
水域 |
横排头 |
淠河城区 |
汲河 |
总干渠 |
汲东干渠 |
塘堰坝 |
小水库 |
合计 |
面积 (亩) |
21000 |
12000 |
41000 |
2600 |
2200 |
78000 |
8200 |
165000 |
2.3.7 现状供水评估
(1)工农业生产用水的安全保障程度分析
农业生产用水主要靠蓄水工程、引水工程以及提水工程中的抗旱站提供,不同等级的干旱年份其供用水量见表2.3-3。
表2.3-3 现状农业生产供用水量统计 |
|||||||
区划 |
干旱等级 |
可供水量(万m3) |
用水量 |
余缺水量 |
|||
蓄水 |
引水 |
提水 |
小计 |
万m3 |
万m3 |
||
裕安区 |
中等干旱 |
9343 |
8237 |
2276 |
19855 |
18491 |
1364 |
严重干旱 |
9042 |
7803 |
2384 |
19229 |
27750 |
-8521 |
|
特大干旱 |
8740 |
7370 |
2601 |
18711 |
32464 |
-13753 |
2018年,实际用水总量为3.38亿m3。其中:农业用水总量2.52亿m3,林牧渔畜用水总量0.06亿m3,工业用水总量0.311亿m3,(其中火电0.131亿m3、非火电0.18亿m3),城镇公共用水总量0.09亿m3,居民生活用水总量0.35亿m3,生态环境用水总量0.05亿m3。
(2)旱灾损失分析
中度干旱年,裕安区农业生产无影响,工业生产有影响,严重干旱年,在现有供水工程情况下,将对工农业生产较大影响,特大干旱年,工农业生产损失严重。
2.4 干旱灾害概况
2.4.1 旱灾情况
设区以来,裕安区发生旱灾7次,分别是、2000年、2001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9年,其中2000年旱情最为严重。据气象资料统计,我区多年平均降雨量在1150~1180mm之间。我区(4~10月份)2011年、2012年、2013年年降雨量分别为915.6mm、704.3mm、750.9mm,干旱发生的主要成因为我区灌溉期降雨量小,均发生不同程度的干旱。自2010年冬我区发生较为罕见的冬旱后,2011年、2012年、2013年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季节性干旱。
2.4.2 典型旱灾年例
以2000年作为典型干旱年份,干旱发生时间为5~9月份,当年在田作物面积70.3万亩,受灾面积60万亩,由干旱造成的粮食损失16200万公斤,损失率达46.3%。
旱灾发生后,各乡镇和成员单位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抗旱减灾,及时处理抗旱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化解抗旱矛盾,协调抗旱纠纷,维持抗旱秩序。区政府及水利、农业等部门派出抗旱工作组,指导抗旱工作。在区防指的指挥下征调抗旱物资,调水和调动抗旱设备,大大缓解了部分地区的抗旱纠纷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4.3 旱灾特点及成因
2.4.3.1 旱灾特点
一是季节性旱灾突出。旱灾的发生,按季节可分为单季、双季和三季三种情况。从历年的旱灾发生情况可以明显看出,夏旱最多,春夏与夏秋两季连续发生旱灾也较为频繁。
二是连续性旱灾,从2010年冬旱至2013年连续四个年度的旱灾情况分析,旱灾具有连续性的特点,2010年冬季的11月份持续到2011年8月份。连续四年的连续干旱也有发生。
三是旱灾影响加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不断的增加,干旱影响的范围越来越大,不仅影响了农村,而且也影响到城镇和生态,出现了农业干旱、城镇干旱和生态干旱等干旱类型。旱灾损失越来越重。
根据历年干旱发生时间规律,通过干旱季节频率计算得出裕安区易旱季节为夏秋旱。
2.4.3.2 旱灾成因
造成我区旱灾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降雨时空分布不均。裕安地处中纬度由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区域,冷暖气团交锋频繁,气候表现出明显的过渡性,降水多变,具有南多北少、山区多平原少、夏春季多、冬秋季少以及年际间降水悬殊过大等特点。降水量年际变化趋势明显,降水最多年是最少年的3倍左右。降水量年内分布不均,降水量集中的6~8月约占全年降水量的45%,但该季气温高蒸发量大,且为农作物需水期,短时无雨可能形成干旱,冬春季(11月~次年4月)不足年度降水量的3成。
二是水环境形势严峻。总体上,裕安区水污染治理进程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全区水污染治理任务将更加艰巨,水环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也使区内面源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同时,受水资源过度开发、季节性降雨等影响,部分河道生态用水逐步被挤占,河道断流时有发生。
三是水资源调蓄能力不足。水库、湖泊等蓄水工程效益有待进一步发挥,部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低、配套工程不完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尤其是塘坝、末级渠系等淤塞严重,不能正常发挥效益,致使水利基础设施抗灾减灾能力不强。
2.5 抗旱能力
裕安区淠河灌区处于淠河总干上游,引水有保证,史河灌区汲东干渠位于裕安区中下游,干旱年份下游用水困难,非灌区江淮分水岭地区干旱年份抗旱能力低。设区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采取地表水与地下水兼用,乡镇自来水厂、水库、塘坝、泵站等并举,并因地制宜兴建了一批抗旱供水工程设施。同时,建成依托旱情监测、抗旱决策支持、抗旱应急服务等为主体的抗旱非工程体系。
2.5.1 抗旱工程体系
裕安区淠史杭灌区现已建成总干渠1条,长23km;干渠1条,长54.01km;分干渠1条,长29.7km;支渠22条,长241.21km;分支渠20条,长147.8km;斗、农渠及其以下渠道501条,长862.25km。兴建各类渠系建筑物2500多座,其中支渠以上各类渠系建筑物1495座。修建小型反调节水库90座,塘坝7607座,有效库容共达5000万m3。建成电灌站41处,外水补给站48处。
裕安区内有史河、淠河灌区。史河灌区主要是汲东干渠中上游灌区及众夏分干渠的长沟、牌坊两条支渠下游灌区。汲东干渠在区内长54.01 km,占干渠总长(112.56 km)的48%,干渠入境设计流量44.4 m3/s。史河灌区支渠以上骨干渠道计19条,总长270.16km。区内史河灌区终期设计灌溉面积59.7万亩,其中自流灌溉51万亩,提水灌溉8.7万亩,实际灌溉面积41万亩,其中自流灌溉39.0万亩,提水灌溉2.0万亩。
淠河灌区为淠河总干渠直灌区,总干渠在区内长23 km,渠首设计流量300m3/s,其骨干渠道有5条支渠,总长54.76 km。区内淠河灌区终期设计灌溉面积19.72万亩,其中自流灌溉14.7万亩,提水灌溉5.02万亩,实际灌溉面积14万亩,其中自流灌溉11.9万亩,提水灌溉2.1万亩。
灌区支渠以上渠道总长324.92km。其中渠道可能塌滑段42.5km,经常冲淤段65.5km,严重渗漏段45.2km,其它问题段5km。
全区建有小水库243座(反调节水库90座),其中小(1)型8座,小(2)型水库235座,设计总库容5415.4万m3,灌溉面积16.99万亩;另有塘堰坝12988处,平均蓄水能力5000m3,总蓄水能力6554万m3,灌溉面积21.3万亩。
全区现有提水灌溉站118座,其中一级站109座,二级站9座,总设计灌溉面积29.47万亩,实际灌溉23.13万亩,机泵167台,总装机9502kW。
2.5.2 抗旱非工程体系
在旱情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方面,通过与区气象局对接,气象部门已将省气象局建成的“安徽省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给我区使用。同时,我区结合山洪灾害预警平台,依托省水利厅开发的“安徽省水信息网”,实施监测全区雨水情信息、土壤墒情信息,并实时将相关信息传达到区防指,为指导抗旱减灾提供决策信息,初步形成了旱情监测预报、抗旱减灾信息系统和抗旱指挥系统。
在农业抗旱措施方面,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措施和抗旱新技术、新产品,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乡镇被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在农业水权分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开展相关改革试点。通过试点项目的工程措施,对项目区内主要灌溉渠道进行了防渗、硬化,加上用水合作组织的规范运行、管理,大大地缩短了灌溉周期,节水效果十分显著。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全区抗旱工作,区长负总责,分管区长负责全面指挥。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防指设政委1名、指挥长1名、顾问2名、副政委1名、常务副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若干名(主要由区直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常设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
3.2 职责分工
3.2.1 区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相关抗旱决定、指令;组织制定跨乡镇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落实抗旱物资和经费,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3.2.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并指导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抗旱时期的组织纪律检查,督查各级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旱和救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办:负责督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执行抗旱纪律、落实抗旱救灾工作责任制和组织纪律情况。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旱救灾等重大行动,督促检查部队抗旱命令的执行情况。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抗旱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区防指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旱灾情况、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农业抗旱机械设备的供应与调配。
区水利局:组织落实水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技术支撑等工作;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督促落实各项抗旱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落实市防指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督促落实各项抗旱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抗旱经费,督查各级财政对抗旱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征调、组织抗旱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
区卫健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旱灾地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抗旱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抗旱用水秩序。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旱情形势做出气象分析和预测,组织开展抗旱救灾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紧急抗旱期和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
市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保障抗旱和灾民生活的电力供应。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安排抗旱有关物资;协调工业、企业等节水、用水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协调抗旱通信保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区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区住建局:负责城镇城建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节水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抗旱期间物探、打井等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城镇供排水、生态用水等相关工作,做好抗旱期城镇节水宣传、管理、监督等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协调做好教育系统节水及抗旱工作。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抗旱工作的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防办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对抗旱、救灾等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区审计局:负责对抗旱救灾资金项目等审计工作。
区扶贫局:负责抗旱救灾有关扶贫项目的申报和落实。
区供销社:负责落实抗旱物资代购、代储、调运组织工作,负责抗旱农资的安全供给。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退役军人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负责协调土地房屋征收地块、回迁安置小区、退城进园等区域抗旱救灾工作。
3.2.3 区防办职责
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旱情、灾情和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抗旱会商,分析研判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根据区防指决策统一调度全区跨乡镇抗旱工程;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抗旱预案;负责特大抗旱补助经费、省级抗旱经费、市级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省拨、市拨抗旱物资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抗旱队伍建设、抗旱物资储备和抗旱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对重大旱灾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3.3 各乡镇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抗旱工作。
4 监测预防
4.1 旱情信息监测
旱情预防和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区气象、农业、水利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河道来水和工程蓄、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城镇缺水持续10天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养殖业受旱情况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调水河道的水质监测,特别要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的管控,防止水体污染;应急部门负责旱灾信息等统计上报等工作;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会商分析,会商结果及时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4.2 信息报告与处置
各乡镇负责所属行政区内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监测掌握报告雨水情变化、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缺水情况等信息。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区防指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每10日一次,中度干旱每5日一次,严重干旱每3日一次,特大干旱1日一次。
4.3 预防措施
(1)思想准备: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的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区乡两级要及时调整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细化成员的职责,落实抗旱工作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等;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各乡镇要编制本区域抗旱预案,做好预案的启动准备。编制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切实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队伍及物资准备:抗旱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好用水计划和抗旱水量调配。抗旱服务组织要做好设备检修和人员安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要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进行调配使用。
(5)预警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信息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资金筹措:要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安排抗旱资金,支持抗旱工作。
(7)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补救。
5 干旱预警
5.1 干旱预警启动
5.1.1 干旱等级划分
旱情发展有一个渐变的过程,随着旱情的不断加重,需要采取相应的抗旱对策。根据受旱范围、受旱程度,将旱情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即Ⅳ级预警(轻度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和Ⅰ级预警(特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选择划分干旱等级指标时考虑到实用性、直观性、可操作性、反映的快捷程度,采用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两类指标,在具体划分指标上考虑到损失评估的工作,采用其他灾害一些具体指标。
农业干旱主要评价指标有受旱面积比例、降雨距平值两项;参考指标有土壤相对湿度、作物缺水率、连续无雨日数、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率等四项。详细指标见表5.1-1。
表5.1-1 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
轻度干旱Ⅳ |
中度干旱Ⅲ |
严重干旱Ⅱ |
特大干旱Ⅰ |
||
主要指标 |
受旱面积比例(%) |
10~30 |
30~50 |
50~80 |
≥80 |
|
降雨距平值Dp(%) |
30日 |
-50~-65 |
-65~-80 |
≤-80 |
|
|
60日 |
-30~-45 |
-45~-60 |
-60~-80 |
≤-80 |
||
90日 |
-20~-30 |
-30~-50 |
-50~-70 |
≤-70 |
||
年 |
-5~-15 |
-15~-30 |
-30~-45 |
≤-45 |
||
参考指标 |
土壤相对湿度W(%) |
60~50 |
50~40 |
40~30 |
≤30 |
|
作物缺水率Dw(%) |
5~20 |
20~35 |
35~50 |
≥50 |
||
连续无雨日(日) |
15~25 |
25~40 |
40~60 |
≥60 |
||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率(%) |
10~20 |
20~30 |
30~40 |
≥40 |
注:连续无雨日主要是指作物生长期,日降雨量小于5mm作为无效降雨,超过此值时作为降雨日。
5.1.2 干旱预警启动
区防指根据气象部门监测预报及相关防御指引,了解高温影响,在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开展综合分析评估,判断干旱发生等级,及时发出干旱预警信号。
5.2 干旱预警发布
干旱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防指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干旱预警信息。
根据干旱发展态势和预警标准级别,区防指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干旱预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区政府及部门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干旱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等级及启动条件
旱情的发生不具突发性,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范围由小到大,程度由轻到重。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结合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及水资源、水利工程现状,对全区分别采取相应的抗旱对策,使抗旱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因此,本应急响应根据受旱范围、受旱程度,与干旱预警级别一致,将旱情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确定Ⅳ、Ⅲ、Ⅱ、Ⅰ级四级响应等级,对应于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6.1.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时,经区政府同意后,区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1)4个乡镇以上发生轻度干旱;
(2)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干旱;
(3)3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4)其他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
6.1.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时,经区政府同意后,区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6个乡镇以上发生中度干旱;
(2)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干旱;
(3)3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
(4)其他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
6.1.3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时,经区政府同意后,区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全区或受旱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1)10个乡镇以上发生严重干旱;
(2)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干旱;
(3)3个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4)其他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6.1.4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时,经区政府同意后,区防指启动Ⅰ级响应,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
(1)15个乡镇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2)发生面积大于50万亩的干旱;
(3)其他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
6.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当发生干旱时,由区防指组织专家对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批下达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区防指遵循区委、区政府指令向相关部门及有关地区下达通知,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应急响应应从低到高逐级启动,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
6.3 应急响应措施
进入干旱期,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和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气象、应急、水利、农业、住建、城管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等级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程序。
防指和有关成员单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区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旱情监视和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领导和市防办。区防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抗旱工作。
区防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并提出抗旱的具体要求,同时向区防指或区政府提交抗旱决策和建议。
各乡镇防指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区防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上报旱情信息及抗旱动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及抗旱动态。
6.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抗旱发展趋势,由区防指副指挥长适时主持召开会商。参加人员包括应急、气象、农业、水利等与抗旱工作关系密切的单位负责人。对下一阶段旱情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分析,尽快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区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6.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分析通报当前旱情、水情、墒情、灾情等情况,对下一阶段旱情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分析,确定当前抗旱工作重点,制定下阶段抗旱工作目标和抗旱措施。必要时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区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落实分配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乡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6.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分析通报当前旱情、水情、墒情、灾情等情况,对下一阶段旱情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分析,部署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抗旱工作成为全区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领导到受旱乡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镇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水利部门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按权限科学调度抗旱水源。气象部门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农业、应急等部门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质监测和预防,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经信部门加强工业、企业节水管理,只保障电力、通信等重点部门用水,关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城管部门强化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城乡生态用水尽可能利用中水。财政部门紧急安排下拨抗旱救灾资金。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6.3.5 突发水源事件应急响应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的供水危机,称之为突发水源事件。
突发水源事件造成的干旱往往程度较强、影响较大,根据其性质、影响范围等情况,与干旱预警相对应,制定两级应急响应,即Ⅰ级响应(特大突发水源事件)、Ⅱ级响应(严重突发水源事件)。
因突发水源事件难以预测,情况多样,故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根据具体事件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干旱程度、恢复困难度等情况决定预警级别。当突发水源事件造成的影响涉及3个乡镇时,由区防指决定预警级别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市防指。当突发水源事件造成的影响范围涉及4个至7个乡镇时,区防指需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当突发水源事件造成的影响范围涉及8个至12个乡镇时,区防指需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并由市防指决定预警级别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同时,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防指应加强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6.4 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旱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旱情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提出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解除紧急抗旱期,转入正常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恢复
旱灾缓解或结束后,发生旱灾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项目,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在紧急抗旱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归还或补偿调用的专业抗旱服务组织,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区政府应抓紧组织灾后重建、工程修复、拆除临时抗旱截水工程、恢复原貌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2 工作评价
区、乡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乡(镇)防指形成的年度抗旱审查评估结果应报区防指审查,区防指形成的年度抗旱审查评估结果应报市防指审查。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各乡镇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遇到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区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各项抗旱经费必须按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8.2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及受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抗旱救灾物资。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委编制抗旱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区发改委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应急、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防汛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区防办根据抗旱救灾需要,提出调度使用区防指成员单位管理的物资方案,由区防指下达命令执行。各乡镇旱指挥机构储备的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备足各类抗旱物资。
(2)物资调拨。区级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抗旱物资急需。区级储备的抗旱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区水利局物资储运站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指反馈调拨情况。
宣布进入应急响应,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抗旱供电。
8.3 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总体格局和供水水源总体布局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自然地理特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考虑现有工程设施条件,结合水资源条件及承载能力实施布局。优先考虑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重点工业、农业和生态基本用水,根据本地区特点进行布局。统筹协调区域内部和区域之间的相互关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轻重缓急的程度,统筹安排。裕安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见表8.3-1。
8.4 应急队伍保障
群众抗旱应急队伍。群众抗旱应急队伍是抗旱应急的基本力量,承担看水、查险、排险任务。为确保淠河、汲河、汲东干渠主要放水口安全,沿河各乡镇组建民工抗旱应急队伍,每个队20~30人,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旱情发展,区防指可决定增调抗旱应急民工。
表8.3-1 裕安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现状基本情况表
工程规模及水源类型 |
序号 |
水厂所在乡镇 |
工程名称 |
日实际供水量 |
受益情况 |
|||||
受益乡镇数 |
受益行政村数 |
受益人口 |
供水入户人口 |
|||||||
m3/d |
个 |
个 |
人 |
人 |
||||||
W≥10000m3/d工程 |
地表水 |
1 |
青山乡 |
裕安自来水厂 |
4000 |
3 |
14 |
63915 |
49350 |
|
2 |
开发区 管委会 |
城南开发区 自来水厂 |
8000 |
2 |
8 |
19800 |
12180 |
|||
1000≤W<5000m3/d工程 |
地表水 |
1 |
徐集镇 |
徐集自来水厂 |
1600 |
1 |
11 |
35700 |
21430 |
|
2 |
分路口镇 |
分路口自来水厂 |
1500 |
1 |
13 |
37500 |
28130 |
|||
3 |
狮子岗乡 |
南岳自来水厂 |
3000 |
4 |
26 |
79600 |
43780 |
|||
4 |
青山乡 |
芮草洼自来水厂 |
700 |
1 |
6 |
16400 |
11810 |
|||
5 |
新安镇 |
新安自来水厂 |
2800 |
2 |
24 |
85600 |
60780 |
|||
6 |
固镇镇 |
钱集自来水厂 |
1600 |
3 |
12 |
37100 |
15580 |
|||
7 |
城南镇 |
城南自来水厂 |
1200 |
1 |
6 |
16100 |
10950 |
|||
8 |
青山乡 |
陶洪集自来水厂 |
600 |
1 |
5 |
10100 |
7270 |
|||
9 |
西河口乡 |
西河口自来水厂 |
1000 |
1 |
7 |
21800 |
15480 |
|||
10 |
独山镇 |
独山自来水厂 |
2400 |
1 |
9 |
34400 |
25110 |
|||
11 |
丁集镇 |
丁集自来水厂 |
1500 |
1 |
7 |
25100 |
16320 |
|||
12 |
苏埠镇 |
苏埠自来水厂 |
1200 |
1 |
7 |
21100 |
15830 |
|||
13 |
韩摆渡镇 |
韩摆渡自来水厂 |
900 |
1 |
10 |
18700 |
13090 |
|||
14 |
罗集乡 |
罗集自来水厂 |
1000 |
1 |
10 |
21500 |
15910 |
|||
15 |
石板冲乡 |
石板冲自来水厂 |
300 |
1 |
7 |
15100 |
11020 |
|||
16 |
固镇镇 |
固镇自来水厂 |
600 |
1 |
2 |
7500 |
5250 |
|||
17 |
单王乡 |
单王自来水厂 |
800 |
1 |
4 |
13100 |
9830 |
|||
18 |
石婆店镇 |
石婆店自来水厂 |
2900 |
1 |
12 |
28300 |
20660 |
|||
200≤W<1000m3/d工程 |
地表水 |
1 |
西河口乡 |
石湖自来水厂 |
180 |
1 |
1 |
2400 |
1730 |
|
2 |
独山镇 |
双峰自来水厂 |
300 |
1 |
2 |
5400 |
4050 |
|||
裕安区合计 |
38080 |
19 |
203 |
616215 |
415540 |
农村专业灌溉服务组织。我区现有农村灌溉服务组织,作为抗旱的突击力量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减灾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在保证本区域内的用水情况下,应服从区政府统一调度合理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为其他用水者提供服务。
8.5 技术保障
水利、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实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农业水源地、城市水源地、重点生态干旱脆弱区、水量调度等水文信息)、土壤墒情监测信息、水质监测信息、遥感监测信息。区防指以灾害损失最小为依据,经过多方案比较,确定最优调度方案,并通过抗旱会商系统实施工程调度,完成整个场次的抗旱调度过程。
区、乡防指应建立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抗旱、防汛、设计、科研、管理、应急、气象、水文、环保等单位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指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专网通信。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建议尽快全部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2)应急通信。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时,可临时动用电力、公安等社会各部门的通信系统及设备,建立现场指挥通信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
(3)编制通讯录。区防办应编制抗旱所涉及到的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信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8.7 其他保障
发生旱灾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民政、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当地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卫生防疫部门保障提供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与培训
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宣传,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宣传,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大力宣传抗旱工作的重要性和抗旱工作常识,提高广大民众的抗旱意识,扩大广大群众的抗旱知识面。要定期组织抗旱专家组成员开展抗旱工作培训班,对各有关单位的技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抗旱工作能力。。
9.2 演练
区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抗旱应急队伍有关人员的培训及演练;培训演练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区水利局负责旱灾防御业务培训。
各乡级防办负责辖区内抗旱相关人员和队伍的培训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抗旱演练,抗旱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9.3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旱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损坏抗旱设施,不执行抗旱指令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执行和修订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修订,由市防指审核,区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防指备案。今后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
10.2 名词术语定义
干旱: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旱情: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
无有效降雨:春季的3~5月份和秋季的9~11月份,一日雨量小于3mm的降水;夏季6~8月份一日雨量小于5mm的降水。
透墒雨:日雨量大于25mm。
旱情等级:描述旱情严重程度的级别标准。
旱情预警:对干旱进行监测和早期识别,适时发布旱情预警信息,做好应对准备。
旱情频率:某一等级旱情在多年中出现的概率,以百分率表示,其倒数为该等级旱情的重现期。
干旱灾害: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抗旱:通过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干旱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抗旱能力:运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干旱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能力。
抗旱预案:预先制定的抗御不同等级干旱的行动方案或计划。
应急响应:针对不同等级干旱所采取的应急抗旱行动措施。
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10.3附表
表10.3-1 裕安区抗旱预案简表
干旱等级 |
特大 |
严重 |
中度 |
轻度 |
无降水天数(天) |
≥60 |
40~60 |
25~40 |
15~25 |
土壤相对湿度(%) |
≤30 |
40~30 |
50~40 |
60~50 |
受旱面积百分率(%) |
≥60 |
40~60 |
20~40 |
10~20 |
饮水困难百分率(%) |
≥60 |
40~60 |
20~40 |
10~20 |
城市缺水率(%) |
≥30 |
20~30 |
10~20 |
5~10 |
响应等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响应措施 |
Ⅰ级响应措施 |
Ⅱ级响应措施 |
Ⅲ级响应措施 |
Ⅳ级响应措施 |
预警标志 |
红色 |
橙色 |
黄色 |
蓝色 |
会商主持人 |
区防指指挥长 |
区防指常务 副指挥长 |
区防指 副指挥长 |
区防办 负责人 |
六安市裕安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有效、科学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2.3《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2.4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3.2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防、避、抗、救”相结合。
1.3.3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1.3.4坚持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共享资源,依托军队和专业抢险队伍,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军民结合,全力抗御台风。
1.3.5本预案是《六安市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中,防御台风包括由台风引发的暴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裕安区范围内的台风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台风防御重点
组织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组织船舶安全避风;房屋及高空设施防风保安;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和交通、市政、电力、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保安;山洪及地质灾害防范;区域防洪和城乡低洼地区防涝;及时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台风灾害预警信息。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裕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是防御台风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
区防指主要职责为: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重大、特别重大台风灾害及其他需要区防指响应的台风灾害处置工作;制定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制度,制订修订区级防御台风预案,组织开展防台风检查,部署防御台风减灾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组织灾后恢复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台风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台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本部门防台风组织机构,明确防台风工作责任及分工;按照各自职责制订防台风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制度;自觉服从区防指统一指挥与调度,并迅速贯彻落实;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保持昼夜通信畅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不安排外出,在外地的应及时赶回;按时完成区防指下达的任务,做好防台救灾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
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办:负责督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执行防台风纪律、落实防台风工作责任制和组织纪律情况。
区人武部:指挥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办理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及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好防御台风及抗灾救灾的涉外信息发布工作,协调防御台风及抗灾救灾的新闻采访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防御台风有关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参与防台风设施、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对本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能力的调度储备,协助做好重要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指导督促工业企业等单位做好防台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造谣惑众和破坏、盗窃、哄抢防台风设施及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防台风及其救灾专项资金保障,会同相关单位争取中央及省资金支持,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行业、建筑工地的防台风防汛工作,做好城区小区及地下空间的防台风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城镇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御台风工作,确保排涝、供水、供气等系统安全运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工作,加大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御台风安全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交通运输车辆畅通,组织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做好在建公路、桥梁等工程的安全工作,保障交通干线畅通。负责客、货运输船舶(包括危险品运输船)和通航水域的安全避风管理工作,督促港口企业落实防台风安全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农业防台风、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协调做好种子、化肥等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做好农业机械组织调配工作和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渔船(含休闲渔船)安全避风管理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
区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区教体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学校师生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防台风工作的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防办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对防台风、防汛等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区文旅局:负责及时向相关旅行社、星级酒店、旅游景区等转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监督做好防台风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防台风资金等审计工作。
区扶贫局:负责防台风有关扶贫项目的申报和落实。
区供销社:负责落实防台风物资代购、代储、调运组织工作,负责防台风农资的安全供给。
区商务局:督促商业及流通企业做好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防台风应急物资及受灾地区物资供应。
区水利局:按权限负责全区各类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调控和调度,指导全区重大水利工程抢险,组织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防台风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台风期间非煤矿山、危化品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相关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调指导台风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治理等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人员的转移、安置和协助抢险救灾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分析台风和降雨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郊供电公司:负责对损毁电力设施的修复,保障防御台风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退役军人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负责协调土地房屋征收地块、回迁安置小区、退城进园等区域抗洪抢险、遇险群众救助。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防办为区防指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区防指防御台风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检查防台风准备工作;负责防台风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台风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抢险技术;组织、指导防台风抢险队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台风期间气象形势和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负责防御台风救灾经费及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和防御台风物资的分配、储备、管理和调拨。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防台风需要,区防指可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置若干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办现场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及抢险救灾证件印发等工作,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区水利局牵头,抽调住建、气象、交通、应急等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台风灾害发展趋势、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按照相关预案,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监测预报组:由区气象局牵头,区水利局参加,负责提供气象、洪水、雨量等监测及其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应急通信组:由区经信局牵头,供电、铁塔、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参加,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救护和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参加,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组成,负责抢险救灾期间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区防指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灾情调查和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参加,负责灾情调查、评估、统计上报、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其中,人员转移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当地政府负责。
物资生活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经信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等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区场供应。
经费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局等组成,负责筹集安排抢险救灾所需经费和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款,统一管理上级拨付的专项救灾经费。
信息和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引导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各单位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信息监测与预报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归口做好职责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将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指,通报相关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区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动态,做好台风路径、风、雨等实时报告和趋势预报;区水利局负责雨情、水情、工情等的监测;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督促指导山区乡镇建立完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做好山洪及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和预警工作;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
区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区水利局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
3.1.2 信息报告
区防办负责全区防台风信息汇总,并按规定向市防指、区政府报告,通报有关成员单位。预警响应启动后,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区防办报告防台风防汛信息。
发生较大及以上台风灾害事件,事发地的防指、政府应迅速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上级防指和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越级上报。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
区气象局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Ⅳ级(蓝色)预警: 预计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Ⅲ级(黄色)预警: 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Ⅱ级(橙色)预警:预计12小时内我区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的大风。
Ⅰ级(红色)预警:预计未来6小时我区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以上的大风。
3.2.2 预警发布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快速传播、受影响范围全覆盖”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防台风预警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警报等方式,及时向影响区域发布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信息,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防灾信息,充分发挥公众自觉防御能力。
遭受台风灾害时,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除按照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台风预警和防台救灾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职责外,应按以下规定做好工作:
1.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和台风预警信息发布;区水利局负责实时降雨和河库水情测报及河湖洪水、水利工程险情预警信息发布;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的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区防办负责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等级调整及防台救灾信息的发布;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内涝灾害等特定对象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发布;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向公众及时播发台风预警和防台救灾信息。
2.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向乡、村两级防汛责任人发布预警;各乡镇在上级预警发布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将预警信息向下逐级发布;城镇社区、村委会和居民小区、商场、农贸区场、体育(演出)场馆、车站、码头、酒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广播喇叭、电话、警报设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工具,以及张贴通告、派发传单等手段广泛传递预警信息,准确及时通知影响区内的所有公众。
3.区防指防台风应急响应、工作部署和“防台风通告”,由区防办提供刊播内容,区委宣传部应协调市广电台、皖西日报及时刊播。
4.在防台风救灾关键时间节点,区防指编制发布综合预警短信,并向市民发送手机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予以积极配合,确保手机预警信息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5.公安、交通、应急、城管、水利、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在防御台风过程中应将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重大措施,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
6.区气象局发出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区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应督促指导车站、公交、港口等场所和有关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等管理单位通过其管辖的交通信息屏、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已连接移动视频的)等工具,及时刊播和更新防台风预警信息。
3.3 预防
3.3.1 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健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工程准备。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检,及时消除隐患。
4.预案准备。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本部门防台风预案,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台风防御工作。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台风物资设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抢险队伍的建设和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强化运行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3.3.2 防台风检查
水利、住建、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文旅、教体、应急、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所管辖区内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到位。
3.3.3 防台风巡查
区防指负责领导全区防台风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区水利局要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监督相关水管单位落实防台风巡查工作;区交通局要加强公路巡查;区住建局要加强高空建筑设施以及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区城管局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牌、高空易坠物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区教体局要加强学校、幼儿园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区文旅局要加强旅游景点景区等的巡查工作;区应急局要做好矿山、危化品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内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级别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由高级到低级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达到Ⅳ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
达到Ⅲ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达到Ⅱ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决定。
达到Ⅰ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指挥长决定。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区气象局启动台风蓝色预警,预计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4.2.2 Ⅳ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区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
区防办加强值班,有关责任人到岗到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调度。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安排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办。
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信息。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地下库房等重要设施适时发出警示。区水利局核实小型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落实预泄预排方案。新闻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各乡镇防指加强会商,安排部署本辖区防台风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值班值守,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办。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区气象局启动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4.3.2 Ⅲ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究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重点研究部署城区、水上、山区、洼地防台风工作,做好有关应急队伍、防台风物资的调度,检查落实重点防御区域和重要防御对象安全防范措施。
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地方开展防台风工作。区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到岗到位,与防台风密切相关的区有关部门向区防指派驻联络人员,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督导落实防台风措施。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办。
区气象局加强值班,密切监测台风动向。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地下库房等重要部位(设施)采取预防措施。区水利局加强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区城管局做好城区低洼地段排涝准备工作,对城区户外广告牌、高空悬挂物等加强监管。区住建局做好高空建筑设施、危房、低洼易淹区域、小区及地下空间的防台风准备工作。区应急局组织力量,随时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各乡镇防指安排部署本辖区防台风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适时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办。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区气象局启动台风橙色预警,预计12小时内我区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的大风。
4.4.2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究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县区做好防御工作,研究部署人员转移、停业、停课、旅游景区(点)关闭、交通管制等重大问题,组织指挥重大险情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和防汛重点地段、各类水利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到岗到位,与防台风密切相关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进驻区防指参与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准备,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救灾行动等情况。
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进驻防台风一线督促指导地方开展防台风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办。
区气象局加强台风监测预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可能出现交通管制、停业、停课、景区(点)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情况提前向区防指提出建议,经区防指同意,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区防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实时核查渔业船舶回港情况,对尚未回港的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做好水上船舶防风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提醒附近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做好避险准备。区水利局按权限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对下游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病险水库降低运行水位。区住建局组织做好棚户区、危房、低洼易淹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做好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避险,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地下库房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御工作。区卫健委组织落实医疗救护和防疫力量。供电、通信管理及电信运营企业检查落实变电站、通信线路、基站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通信畅通。区应急局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区公安分局依法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投入局部抢险救灾行动。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各乡镇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办。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区气象局启动台风红色预警,预计未来6小时我区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以上的大风。
4.5.2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研究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视情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派出工作组,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紧急动员部署。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区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和各类防汛技术负责人全部到岗到位,与防台风密切相关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进驻区防指参与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适时发出紧急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检查落实区防指会商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抢险救灾行动和人员转移等情况。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办。
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滚动预测台风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落实有关交通停运、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紧急措施,加强所辖水域的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指挥所辖水域的船舶险情和事故处置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处置相关应急事件。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巡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启动重点隐患区居民临时避险方案。区水利局按权限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有关主管单位适时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做好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地下库房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御工作,及时修复损毁设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区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防疫力量开展工作。供电、通信企业及时组织抢修受损设施设备,保障防台风重要用户用电和通信畅通。区住建局、城管局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的防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区公安分局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渔业、农业救灾工作。区应急局协调各方力量全力抢险救灾。新闻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滚动播报相关信息。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灾队伍根据区防指要求全面投入抢险救灾行动。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各乡镇防汛责任人靠前指挥,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的后勤保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区防办。
4.6 信息发布
防台风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需要由区级发布的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需要由乡镇发布的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由乡镇防指审核和发布。发生较大及以上台风灾害的乡镇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的发布,事先须经区防指审核。
有关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配合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4.7 应急响应结束
区防指根据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或台风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乡镇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救灾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力量,各类专业应急队伍要作为先锋队,在自然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
各级抢险队要登记造册、备案存档,平时要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2 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风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防汛指挥部停电等紧急情况及抢险现场等重要场所的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5.3 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御台风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通信部门应建立防台风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做好损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受灾地区的通信畅通,为防御台风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4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台风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维护好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5.6 物资保障
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防台风物资储备,做好抢险器材、救生设备以及水库、堤防工程防汛石料、编织袋、土工布等防汛物资的储备,满足工程抢险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区防指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5.7 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预测和报告,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防病治病和进行技术指导。
5.8 生活保障
商务部门负责全区台风期间生活必需品区场运行的综合协调及肉类、蔬菜、豆制品等“菜篮子”商品的供应,组织防台风应急物资及受灾地区物资供应。
5.9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遭受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各类救灾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10 宣传保障
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媒体等形式,积极开展台风灾害预防、自救与互救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有干净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地方居住,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民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救助。民政部门、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单位或社会团体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及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社会活动。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有关部门应及时统计灾情、认真核实数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发布;及时补充防台风消耗物资,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水利、学校等设施。损毁工程或设施的应急修复应结合灾后重建与永久修复要求进行,各损毁修复工程或设施的资金由归口部门提出。
6.3 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工作。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水库、泄洪闸等设施因拦洪超蓄淹没造成的损失或因排洪冲毁、淹没造成的损失,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4 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每次防台风工作,认真组织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各乡镇防指应在防台风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评估报告报区防指。
区防办负责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台风能力;并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情况。
7 附则
7.1 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采取举办预案解读、专业抢险处置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岗位人员开展防台风抢险救灾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台风应急演练,检验、改进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实战能力。原则上,区、乡镇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国家、省、市启动防台风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涉及我区时,区启动相应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
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由区防办负责,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区防办对每次发生的台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适时修订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防办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灾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对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负责任或拒绝参与救援、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救援时机、救援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6 附表
表7.6-1 裕安区防台风应急预案简表
预警等级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特别严重 |
影响时间 |
预计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
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
预计12小时内我区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
预计未来6小时我区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
风力条件 |
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
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
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的大风。 |
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以上的大风。 |
响应等级 |
Ⅳ级 |
Ⅲ级 |
Ⅱ级 |
Ⅰ级 |
响应措施 |
Ⅳ级响应 措施 |
Ⅲ级响应 措施 |
Ⅱ级响应 措施 |
Ⅰ级响应 措施 |
预警标志 |
蓝色 |
黄色 |
橙色 |
红色 |
会商主持人 |
区防办 负责人 |
区防指 副指挥长 |
区防指常务 副指挥长 |
区防指 指挥长 |
响应批准人或签发人 |
区防指 副指挥长 |
区防指副指 挥长或常务 副指挥长 |
区防指常务 副指挥长 或指挥长 |
区防指 指挥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