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赵明对《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现行的《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裕政办〔2019〕20号)是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14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重新修订,《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规定,因此对《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能够不断健全裕安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是由区应急管理局修订,经专题会议讨论形成《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初稿)》后,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OA系统向各乡镇街进行意见征集,并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6日向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征集,期间,均未收到反馈意见。2022年7月份,《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初稿)》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2月9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6日,正式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真正让乡镇街在一线行政执法中,既能看得见,又能管得着,打通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破解放责不放权、法律主体不明确、执法责任不清晰等问题。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8条,旨在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委托执法的主体和对象。主体为裕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是委托执法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同时结合裕安区实际,明确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范围。
三是受委托单位条件及相关要求。受委托单位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以及应当履行的相应职责。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严格规范程序,实行立案统一编号、严格审核等制度,层层把关,确保行政执法依法依规进行。
五是严格管理监督。明确法律责任,严格执法监督管理,罗列了暂停、取消委托执法的相关情形。
六、创新举措
结合裕安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实际情况,对区域各乡镇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合理性扩大,不再局限于简易程序,而是赋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生产经营单位20000元以下罚款的一般程序案件的委托执法权。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责任。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1.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资格。各乡镇街应集中行使委托机关的委托执法;执法人员通过相应培训后核发相应的行政执法证。
2.规范程序,确保依法行政。裕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此办法对各乡镇街进行执法指导,责任到人,按照程序和权限开展执法工作。
3.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邀请市应急管理局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执法人员,对乡镇街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政策解读联系人: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赵明
联系电话:0564-3301027
通讯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响洪甸路卫生大楼四楼0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