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赵明对《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9 17:21 信息来源:裕安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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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现行的《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裕政办〔201920号)是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1114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122日重新修订,《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规定,因此对《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能够不断健全裕安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是由区应急管理局修订,经专题会议讨论形成《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初稿)》后,2022627日通过OA系统向各乡镇街进行意见征集,并于2022627日至726日向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征集,期间,均未收到反馈意见。20227月份,《裕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初稿)》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29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26日,正式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真正让乡镇街在一线行政执法中,既能看得见,又能管得着,打通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破解放责不放权、法律主体不明确、执法责任不清晰等问题。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18条,旨在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委托执法的主体和对象。主体为裕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是委托执法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同时结合裕安区实际明确了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范围。

三是受委托单位条件及相关要求。受委托单位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以及应当履行的相应职责。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严格规范程序实行立案统一编号、严格审核等制度,层层把关,确保行政执法依法依规进行。

五是严格管理监督。明确法律责任,严格执法监督管理罗列了暂停、取消委托执法的相关情形。

六、创新举措

结合裕安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实际情况,对区域各乡镇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合理性扩大,不再局限于简易程序,而是赋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生产经营单位20000元以下罚款的一般程序案件的委托执法权。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责任。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1.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资格。各乡镇街应集中行使委托机关的委托执法执法人员通过相应培训后核发相应的行政执法证。

2.规范程序,确保依法行政。裕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此办法对各乡镇街进行执法指导,责任到人,按照程序和权限开展执法工作。

3.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邀请市应急管理局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执法人员,对乡镇街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政策解读联系人:六安市裕安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赵明

联系电话:0564-3301027

通讯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响洪甸路卫生大楼四楼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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