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裕安区统计局十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15:33 信息来源:裕安区统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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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日常管理,经党组会议研究,对裕安区统计局十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裕安区统计

2020314

 

 

 

 

考勤和工作纪律制度

一、严格遵守机关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上班要签到,工作时间外出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考勤簿上注明事由和去向。

二、因公、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的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的由区委领导批准,并明确一名副职主持工作,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备案。请假条由办公室集中保管、登记。严格控制事假天数,全年事假天数《新公务员法》执行

三、实行带薪年休假管理。年休假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其他娱乐活动;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或在岗不履责、责任不落实;严禁在工作日期间或值班期间饮酒;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或到营业性娱乐、保健场所进行消费;严禁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严禁参会人员不遵守会纪、迟到、早退和未经批准代会或缺席等。

五、对不遵守机关作息制度、随意脱岗的,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无故超假的,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须作书面检查;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六、对因违反考勤制度、工作纪律、会议纪律和因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等,被全区通报批评的,或被市区效能督查、暗访通报造成负面影响的,按区委督查考核办相关规定处理。

 

公章管理制度

单位公章由局办公室保管,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因业务需要用章的,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章。如遇特殊情况需用章的,需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用章。

 

   

重大节日、敏感时期由局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如值班人员因公、因私不能值班,要向办公室主任及时说明,可以代班或换班。值班实行签到制度,上午签到为8:30前,上午签退为11:00以后;下午签到为3点前,下午签退为5点后;夜班值班签到为22:00与22:30之间,值班期间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值班补助以签到作为依据。

 

   

机关干部学习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每月一次,时间定为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学习组织和内容由党组支部负责,办公室年初制订学习计划。外出学习、培训、开会一律凭党委、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文件、会议通知为准,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以各种社会组织、培训中心等名义举办培训学习活动,没有特殊要求不得参加。

 

   

机关召开会议(包括各类学习),参会人员需提前5分钟到达会场,会前实行会议签到,参会人员不能参会或不能按时参会的,在会议前向会议主持领导说明,否则视为缺会或迟到。

股室(单位)召开的由乡镇街参加的工作会议要先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定,由办公室协调安排会场。乡镇街参会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作为对乡镇街统计工作年度考评参考依据之一。 


采购及财务审批制度

机关用品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上的实行申报制度,由股室(单位)提出申报,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需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购买。日常办公用品需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采购,需要集中采购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考察等费用报销按照裕办[2010]30号、区办明电[2012]48号和财公[2016]110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所有支出发票需经办人、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初审,局长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所有文件(材料)的打(复)印,统一由局指定楼文印室打印。各股室(单位)需印制大量表格等,按采购制度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在外打(复)印的,费用一律自理。

 

公务用车制度

严格执行裕安区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因公务需要用车,需提前向局办公室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调度。市外、省外用车,原则上不允许安排驾驶员住宿等待,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主要领导报备,由办公室与公车中心协调。用车人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公务接待制度

严格按照上级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因公需招待的由业务股室、局属单位或分管领导报请局长同意,并由局长通知办公室负责就餐安排;如局长外出,需电话请示后安排就餐。办公室统一填报《公务就餐申报单》,报局长审批。招待费发票报送局长审核时,必须具备公务就餐申报单、原始菜单(经办人、办公室人员签字)、正式餐饮发票“三单合一”,经办人、办公室人员、分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信息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局信息报送工作,调动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条:凡上报信息被区局采用的每条信息奖励50元(乡镇和统计单位同上),区级和市局采用的每条信息奖励100元,市政府及市级媒体采用的每条信息奖励200元,省部级采用的每条信息奖励400元,国家级采用的每条信息奖励600元;图片信息和网络信息按同级文字信息三分之一给予奖励;调研性材料按同级文字信息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一倍。

第二条:上报信息必须在事件或活动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并交由局长审阅签发后方可报送报纸杂志或网络。

第三务:月最少报送信1篇每季度最少1篇分析或调研报告;对于没能在规定内完成信息,原则上给予口头批评,相对严重的须作出相应的书面检讨材料。

以上各项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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