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卫生健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01 09:37 信息来源:裕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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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10.1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细类  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
2.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和巡查;
3.检查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医德医风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人员任用情况。
每个类别医疗机构抽取5%
10.2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健委9号令);《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1.检查医疗卫生机构B超管理是否规范,B超登记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违规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两非标识。
2.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妇育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实施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配制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1、检查是否建立大型医疗器械使用、保养、维护等管理制度。2、核查相关医务人员(如操作、维护人员)的资质与培训记录。监督医疗机构是否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厂商采购医疗器械。3、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合格。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12.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细类  母婴保健机构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是否依法准入、母婴保健技术是否合法开展。  母婴保健机构50%
12.2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是否依法准入、人员执业行为是否合法。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细类  公共场所 一般检查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以省直接抽取名单执行
血液安全监督执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细类  用血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2.输血科设置与建设情况;3.输血科管理情况;4.输血质量管理情况。  血站、单采血浆站100%;医院6%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人员执业活动  细类  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十一条、十三条、十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是否依法准入、人员执业行为是否合法。  50%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三条、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是否依法准入、母婴保健技术是否合法开展。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细类  放射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1.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2.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20%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  细类  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医疗废物管理各项方案建立与落实
2.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处置人员和管理者防护和培训
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情况,暂存情况
4.医疗废物、污水处置情况
5.医疗卫生机构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按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二级及以上医30%;一级医院10%;基层医疗机构5%;采血站及疾控40%;上年度重点单位100%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及第三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1.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3.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4.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5.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6.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传染病疫情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传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1.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2.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  细类  集中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2.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预监;
3.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评价;
4.本行政区域饮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调查;
5.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其他涉水产品应当取得省卫健委许可批件;
6.日常监督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颁发条件,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证件。 
集中式供水每日供水能力1000m³及以上的抽100%;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以省抽查名单执行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细类  学校及托幼机构 一般检查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3.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4.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5.对学校进行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以省直接抽取名单执行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细类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对生产场所实行卫生监督;
4.对生产用水实行卫生监督;
5.对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情况实行卫生监督;
6.对出厂的餐具、饮具消毒、检验情况实施卫生监督;
7.对产品包装实施卫生监督。
100%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执法检查  细类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项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2、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5、职业健康培训情况。
15%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第十九条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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