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裕安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0 10:34 信息来源:裕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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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15号以及省、市关于婴幼儿照护相关文件和政策,切实提升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2.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3.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文件方案要求,通过认真研判我区托育机构服务建设现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制定本方案。

四、主要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到 2022 年底,新增托位 700 个;到 2023 年底,新增托位 1200 个左右;到 2024 年底,新增托位 1000 个左右;到2025 年底,新增托位 581 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 3.84个。

五、主要内容

1、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支持社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医院、个人等各类主体兴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3 岁以下婴幼儿。

2、区本级每年至少建成 1 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区本级至少有 1 个符合示范创建条件的托育机构。

3、各个乡镇(街)积极开展“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试点,努力实现“十四五”末每个乡镇(街道)都有托育机构。

4、鼓励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努力增加普惠托育供给。托育机构要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取得营业许可,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条件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各类托育机构应设置专项师资培训经费,提高托育机构师资队伍素质。

六、创新举措

1、各乡镇(街)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托育机构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并及时将托育机构建设情况报区卫健委。 2、各乡镇(街)有重点、有计划地培育面向大众、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托育机构。 3、各乡镇(街)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托育项目进度。加大对托育机构指导力度,积极推荐托育机构的市、区级示范创建工作。4、裕安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对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精心实施,将幼儿托育项目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同,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2、加强政策支持。各单位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深入推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大力营造有利于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

3、加强督查指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托育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对幼儿托育项目的工作指导,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及时总结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推进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区级将加强调研与督导,组织培训与交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提升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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