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文件 】 关于印发2022年裕安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卫健疾控〔2022〕11号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六安市妇幼保健院、区直医疗机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市场监管所:
为做好2022年裕安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2022年裕安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裕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裕安区202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22﹞5号)及《2022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按照六安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制定本监测方案,适用于2022年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中污染物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2022年全区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包括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市级监测方案要求的任务量。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三、监测方法
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参见《2022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2022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工作要求
(一)区卫健委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结合部门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加强监测机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三)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助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五、职责分工
在区卫生健康委领导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医疗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监测计划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强组织管理与协调,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通报监测结果。
区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对辖区内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留存记录;按时审核、上报监测数据;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及撰写分析报告。
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医院全年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六、附件
1.1、2022年裕安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1.2、2022年裕安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2、2022年裕安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采样记录单(理化/微生物)
3、2022年裕安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监测方案
附件1.1 2022年裕安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专项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食品 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年频次 |
每类食品、每次监测的数量(份) |
采样环节及 采样要求[1] |
截止上报 时间及备注 |
谷物及其制品(不包括焙烤食品) |
大米 |
多元素分析[5]、无机砷[6] |
1 |
5 |
科学布点,原则上需采集所有种植区县的产品。从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 |
11月15日 |
小麦粉 |
多元素分析[5]、11种真菌毒素[7] |
1 |
3 |
科学布点,原则上需采集所有种植区县的产品。从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 |
9月15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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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与肉制品 |
鸡肉 |
兽药及禁用药物非靶向筛查 |
1 |
3 |
采集市售鸡肉。从农贸市场和商店采样。 |
7月15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2] |
猪肉 |
1 |
3 |
采集市售猪肉。从农贸市场和商店采样。 |
7月15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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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及蛋制品 |
鸡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强力霉素、土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 |
1 |
5 |
采集市售商品。从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采样。 |
7月15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3] |
面制品 |
馒头、花卷、面条、饺子皮 |
11种真菌毒素 |
1 |
10 |
超市、农贸市场、早餐店采样;省专项 |
10月15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
合计 |
29份 |
说明:每个平行样均不少于600g,如采集2份平行样,则共需采1200g,依次类推,每个平行样独立包装,相同编号;如是定型包装食品,则必须采集同批次样品。各监测点在采集样品时,应随机从采样点零售的食品中抽取,尽量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以本省或本地产品占总样本数的60%,并保证溯源性。
备注:[1]采集4份样品(包括平行样),2份样品用于六安市疾控中心独立完成检测,检测项目如下:铅、镉、汞、砷、铬、铝、锰、铜、钡、钒、硒、锑、镍、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另外2份样品市疾控中心于8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如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雪腐镰刀菌烯醇、T-2毒素、HT-2毒素。
[2]六安市疾控中心于6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
[3]全省样品于6月1日前送达六安市疾控理化检验科,由六安市疾控理化检验科负责制样,1份制样用于六安市疾控理化检验科完成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强力霉素、土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的检测,另1份制样由六安市疾控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完成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的检测。
附件1.2 2022年裕安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食品 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食品类别及监测的数量(份) |
采样环节及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 时间及备注 |
肉与肉制品 |
生禽肉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空肠弯曲菌(定性和定量)、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 |
3 |
采样环节为C1、C2、C3、D。采集市售商品,包括鲜、冷却和冻生禽肉,包括鲜,每季度开展一次。包括预包装和散装样品。 |
5月31日,8月31日,11月30日,按季度上报, 12月10日截止上报 |
粮食制品 |
即食烘焙麦片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克罗诺杆菌属、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
10 |
采样环节为C1、C2、C3。采集市售商品,重点采集预包装即食烘焙什锦麦片。 |
12月10日截止上报 |
说明: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
附件2 2022年裕安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采样记录单(理化)
样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样品 类别 |
采样 地点 |
数量 及规格 |
样本 包装 |
样品 产地 |
生产厂家 |
生产厂家地址 |
生产厂家联系方式 |
样品生产日期/批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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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单位:裕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样人: 采样日期:
附件2 2022年裕安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采样记录单(微生物)
样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样品 类别 |
采样 地点 |
数量 及规格 |
样本 包装 |
样品 产地 |
生产厂家 |
生产厂家地址 |
生产厂家联系方式 |
样品生产日期/批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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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单位:裕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样人: 采样日期:
附件3
2022年裕安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022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两部分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范围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六安市妇幼保健院、六安市世立医院、裕安区妇幼保健院、19家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内容与任务
哨点医院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原则上,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50例,中医医院不低于200例;其他哨点医院不得零报(食源性疾病报告质量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传染病报告经费挂钩)。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于95%。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
(四)监测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①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②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③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县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发现跨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上级疾控中心报告,由上级疾控中心协调相关病例的调查和报告。
(五)定期分析与报告
区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监测机构
区疾控机构及各医疗机构。
(三)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各级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信息报送
1. 区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 区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分析报告并提交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 区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